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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四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01年撥款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審核預算和就《撥款條例草案》進行辯論,當然對律政司和其他政府機關都同樣重要。我們有責任向立法機構解釋具體撥款建議,並詳述我們致力提供優質和高效益公共法律服務的理想。
因此,我十分留心各議員的辯論發言。
議員就經濟、社會經濟和財政事務所提出的多項重要意見,都是以香港會繼續奉行法治作為基本設想。身為律政司司長,我十分明白這項法律基石的重要性。律政司行事,定必絕對恪守《基本法》,以維護法治及司法獨立為依歸。我們會繼續全力推動這些至為重要的理念,加強各界對本港法律制度的信心。
我們也致力為香港特區政府提供高效率和具成效的法律服務。為此,我想回應吳靄儀議員就裁判法院檢控服務所提出的問題。吳議員指出:裁判法院案件大部分都是由法庭檢控主任負責籌備和出庭訟辯,而他們大多沒有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吳議員沒有批評法庭檢控主任的實際工作表現,但她指出有水準的獨立檢控對法治至為重要,而既然香港有大量合資格律師,實在沒有理由保留法庭檢控主任職系。
對於吳議員表示的關注,讓我首先向她和各位議員保證︰我和她同樣認為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必須達至高度專業水平。我也同意她的看法,檢控工作必須完全獨立,一如《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不受任何干涉。但我深信法庭檢控主任制度確實達至所需的高服務水平,不受干涉,而且比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更符合成本效益。
至於法庭檢控主任的水平,我可以向吳議員保證︰他們都受過全面深入的培訓。新入職的法庭檢控主任須完成為期9個月的全職訓練課程,且須取得滿意成績,課程內容包括訟辯、舉證規則、法庭程序、檢控操守、實體刑法等;獲委任執行檢控工作前,須通過筆試和實習考試。他們隨後會接受有系統的持續法律教育,包括參加各項主題的研討會,例如欺詐、版權和專家證據,以及有關審訊訟辯和刑法最新發展的複修課程。目前所有法庭檢控主任都具備三年以上的全職工作經驗。他們幾乎每日都要出庭檢控,累積豐富工作經驗,加上深入的持續訓練課程,確保可在裁判法院提供優質檢控服務。雖然法庭檢控主任的工作要求不必具備法律專業資格,但職系中不少年輕上進的同事在職期間都學有所成︰其中9人取得大律師資格,5人正在修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20人正在修讀法律學位課程。
除了檢控的專業技能外,我也要就成本效益問題向吳議員作出保證。吳議員論述法庭檢控主任每個出庭日的真正開支,應該包括負責裁判法院每年約214 000宗案件管理及監督職務的19位法庭檢控主任的開支。然而,即使把案件一律外判予私人執業律師,基於案件數量龐大,有關的管理及監督工作仍是必需的。每位法庭檢控主任每個出庭日的平均開支(包括辦公地方的開支)是3,020元,而受一般委聘的律師每天的平均開支則是5,670元。
律政司的確訂有政策,把裁判法院若干部分的案件外判給年資較淺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及律師辦理,讓他們了解循簡易程序進行的刑事檢控工作。然而,我們的首要責任是提供高素質、高效率及符合成本效益的檢控服務。由法庭檢控主任進行檢控的制度,正好符合這項目標。舉例來說,假如把2001年由法庭檢控主任處理案件的14 860出庭日數,全數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處理,公帑開支將達8,400萬元,即較聘用法庭檢控主任所需的4,500萬元多出87%。年資較淺的大律師及律師的確願意擔任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但問題是:他們是否願意以14,000元至15,000元的月薪受聘。
即使我今天未能再進一步討論這事,相信各位議員和吳議員都會理解。我希望剛才所說的足以說明我們十分尊重吳議員對法庭檢控主任制度所發表的意見,雖則我們對其中的一些看法未敢苟同。我們自當不斷探討方法改善公共法律服務。對於議員及廣大市民所給予的意見、批評及建議,我們一向極之重視。
多謝。
完
二○○一年四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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