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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庫務局局長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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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庫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1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的發言全文:

主席:

  《2001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下稱“收入保障令”)是於今年三月七日,由行政長官諮詢行政會議後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作出的。這收入保障令規定,政府即將提交立法會審議的《2001年收入條例草案》內的所有條文,於保障令有效期內具有十足法律效力。依法作出這收入保障令,是基於實際需要,容許政府在立法會討論和表決《2001年收入條例草案》之前,在法律定下的限期內實施財政司司長在2001-02年度財政預算案中之三項收入建議,即增加煙草稅、酒稅及駕駛執照費和私家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的車輛牌照費,保障政府的收入。這與政府過往數十年以來,處理財政預算案中某些收入建議的一貫做法,並沒有絲毫分別。

  劉千石議員提出的決議案,建議即時廢除收入保障令,使政府不能在立法會就有關《2001年收入條例草案》討論和表決之前,繼續為防止收入流失而按建議中的新稅率和收費水平,徵收有關稅項及費用。

  政府認為劉千石議員的決議案,既違反《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的立法原意,又要求議員,在未能詳細討論《2001年收入條例草案》的情況下,提早對草案內的建議進行辯論和表決。劉議員的決議案,如獲通過,亦會製造避稅機會而引致政府收入受損。因此,我們認為決議案並不恰當,也不符合香港公眾整體利益。

  主席,自《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生效以來,政府均透過公共收入保障令使財政預算案中的某些收入建議,於預算案公佈後即時具有法律效力。原因是如果政府不這樣做的話,便會因貯存及預先出售等避稅方法,而令收入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政府向來均透過公共收入保障令,使有關增加應課稅品稅率,例如煙稅及酒稅、增加交通運輸有關的牌費及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等的建議,即時生效。

  財政司司長在2001-02年度財政預算案內,一共提出了五項增加政府收入的建議。政府經仔細衡量各建議的性質後,決定透過《2001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有限期實施只是其中三項建議,即增加香煙稅、酒稅及車輛牌照費和駕駛執照費。原因是受這三項稅收建議影響的人士,均可在財政預算案宣讀日至立法會通過或否決有關條例草案期間,利用各種方法,減少政府應收的收入。

  就增加煙酒稅來說,假如新訂的稅率不是在宣讀財政預算案時即時生效的話,相信會有不少商人在財政預算案宣讀後至立法會投票決定是否通過有關條例草案前,大量入貨和貯存煙酒,以避免繳付較高的稅款,令政府收入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劉千石議員認為沒有必要將增加駕駛執照和車輛牌照費的建議納入收入保障令,因為政府收入不會有所損失。他還指出在1974年,當時的律政司已經承諾不會將周年牌照費納入收入保障令。主席,劉千石議員的論調與事實不符。第一,當時張奧偉議員和所有立法局議員都贊成政府利用收入保障令暫行實施增加應課稅品的措施,所以我們今次利用收入保障令去實施建議的煙、酒的加稅,是完全符合1974年立法局的共識。第二,1974年的律政司是向當時的立法局承諾,政府只會在需要保障政府收入的情況下,才會使用收入保障令。2001年收入保障令是完全符合和體現了這個承諾。第三,如果政府不將增加駕駛執照、車輛牌照費納入2001年收入保障令,肯定會導致政府收入受損。從剛才劉千石議員和何俊仁議員的發言,我感覺到兩位議員可能對這問題不是完全理解。政府若不透過收入保障令,在財政預算案宣讀日開始收取新的駕駛執照、車輛牌照費用,相信一部份需要申領有關牌照的人士,會提早於加費建議尚未在立法會表決之前,不但申請新的牌照,還會將現有的牌照提早續期。這是因為《道路交通規例》的有關條文容許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持有人在牌照到期日前的四個月內申請續領牌照。根據運輸署過往的經驗,若新的牌費要待立法會通過有關條例草案方實行的話,又假如本立法會在六月底才表決牌照加費的建議,運輸署的經驗是,不少執照及牌照持有人,包括那些持有於今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間才到期的牌照的人士,會於接近立法會表決日的數天之前,紛紛蜂擁至運輸署的牌照部申領或續領牌照, 以避免繳交新的費用,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情況。

  相信議員都知道,今年,運輸署針對過往因車輛牌照持有人,刻意提早於財政預算案宣讀日前續領牌照,而令牌照部出現擠擁的情況,作出了特別安排,即那些持有於七月六日或以前到期的駕駛執照和牌照持有人,均可於三月七日至七月六日期間,以原有費用申請續牌。選擇七月六日這日子,因為《公共收入保障條例》只容許任何收入保障令最長的有效期為四個月。今年的財政預算案是在三月七日宣讀的,從三月七日計起,四個月就會在七月六日到期,所以運輸署選擇了七月六日這日子。假若劉議員的議案獲通過,就會令到七月至十一月到期的牌照持有人,在六月底左右「一窩蜂」去到運輸署申請續領牌照,這樣對維持秩序,及提供服務予市民都無幫助,當然亦會令政府收入受損。所以我們鑑於過去類似預算案宣讀日前的擠迫情況,避免再產生類似的情況,我們將增加駕駛執照和車輛牌照費納入2001年收入保障令。希望每位議員在理解了政府的苦心之後,會明白到我們沒有誤用《公共收入保障條例》。

  政府並沒有將2001-02年預算案中的其餘兩項增加收入的措施,即增加機場離境稅及路邊停車收費錶收費,納入收入保障令的範圍內,正如剛才何俊仁議員所提到的,因為政府相信一般人不會因為逃避建議增加的稅款及收費,而改變他們乘坐飛機離港的日期或使用路邊泊車的需要。所以我想借此機會向何俊仁議員表示,政府從1999年的經驗,亦已改善了做法。

  劉千石議員的議案,違反《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收入保障令的唯一目的,是在政府宣佈一些收入建議和立法會正式就有關條例草案進行表決之前,實施有關建議,以防止不必要的稅收流失情況,來保障政府的收入。

  事實上,《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的引旨清楚地指出,該條例的目的是“保障香港的稅收”。所有收入保障令的有效期都受制於法律的規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的第五條,清晰地列明在四種特定情況下,收入保障令會停止生效,包括:

(一)當載列於保障令的條例草案獲立法會否決;

(二)當有關條例草案已被撤回;

(三)當條例草案按一般方式成為法律,不論有否修改;或

(四)當保障令自生效日期起計屆滿4個月。

以上各項以最早發生者為準。換句話說,任何收入保障令的有效期最長為四個月。這些條文清晰顯示收入保障令的暫行立法性質。收入保障令無意架空立法會的權力。

  劉千石議員的議案旨在於立法會就有關條例草案進行討論及表決前,先行廢除收入保障令,使它停止生效。這做法並不屬《收入保障條例》第五條列明的四種令收入保障令失效的情況,明顯地與《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的立法原意不符,亦完全否定了在某些情況下須立法暫行保障政府收入的需要。劉千石議員的決議案,等同要求本會完全漠視《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五條的條文,若決議案獲本會通過的話,會明顯損害《公共收入保障條例》保障收入的功能,並且變相令《公共收入保障條例》名存實亡。

  劉千石議員的決議案,實際要求立法會在沒有機會討論《2001年收入條例草案》的情況下,否決這條條例草案,這明顯是過於倉卒的做法,也有違本會謹慎詳盡審議條例草案的精神和一貫做事方式。

  我想強調,支持《2001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及反對劉千石議員的動議,並不表示議員已經全面接納《2001年收入條例草案》內的所有或任何一項增加收入的建議。反對劉千石議員的動議只不過表示議員認同政府有確實需要暫行實施該草案建議的措施,避免收入損失,直至立法會完成就這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為止。事實上,我已經在劉千石議員動議決議案前,通知立法會秘書處,我將在四月二十五日向立法會提交《2001年收入條例草案》。隨後,議員將有充裕時間審議和辯論條例草案中的各項建議,然後決定是否支持或反對。

  基於以上各理由,我懇請各議員以客觀和務實的態度去衡量公共收入保障令的目的及其重要性,認同政府為防止稅收流失,透過保障令暫行實施2001-02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其中三項增加收入的建議的做法。我呼籲議員投票反對劉千石議員提出的決議案。

  多謝主席。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