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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預防空置寮屋區發生火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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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經昌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空置寮屋區及空置僭建物發生火警及易燃氣體裝置發生爆炸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過去三年,經當局清拆的寮屋區及天台僭建物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在居民搬遷後而有關建築物尚待清拆期間,有關地點發生火警的個案數目;

(2)  哪個政府部門負責清除被棄置在有關地點內的石油氣罐及其他易燃氣體裝置;有否規定該等清除工作須於指定時限前完成;若有,指定時限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3)  有何措施防止尚未清除的易燃氣體裝置引致火警;及

(4)  有否研究可否在確定易燃氣體裝置已遭棄置後,即時把它們清除;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在過去三年(1998-2000),房屋署共進行了七百二十次清拆寮屋搭建物的行動,而屋宇署則對在約三百三十幢樓宇的七百七十七個天台僭建物進行了執法行動。根據政府的記錄,有六宗火警發生於空置的寮屋搭建物,而就因執法行動而空置的天台僭建物方面,則沒有任何火警記錄。

  房屋署及屋宇署分別負責清除因執法行動而空置的寮屋搭建物及天台僭建物內被棄置的石油氣罐及其他易燃氣體裝置。所有發現被棄置的石油氣罐及其他易燃氣體裝置均會立刻被清除。

  房屋署採取以下措施預防被棄置在寮屋搭建物內的易燃氣體裝置引至火警:

(一)在清拆前以書面提醒受影響居民適當地清除易燃氣體裝置;

(二)檢查已空置的搭建物內是否有被棄置的石油氣罐或易燃氣體裝置,如有發現,便立刻把它們清除;

(三)圍封或清拆已空置的搭建物,以防止危險或罪案發生;

(四)在進行大型清拆行動時,消防處會就氣體安全及防火措施方面提供意見及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在天台僭建物方面,屋宇署會行使《建築物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在物主收到執法令後仍未清除有關僭建物時安排清拆工作,並在清拆進行前清理僭建物內會引至危險的裝置或物件。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