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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三月四日)在英國向牛津大學亞太同學會的致辭全文:
各位先生、女士:
承蒙邀請得以造訪牛津大學這所世界著名學府,並在亞太同學會講話,深感榮幸。亞太同學會雖然僅成立於1999年6月,但我知道同學會已經舉辦過多個講座,得到各界知名人士,包括中國駐英國大使發表演說。我深信貴會對促進東西方的了解和溝通,當會發揮重要作用。
很多香港人與牛津大學有茞`厚的連繫,我相信這種連繫會持續不斷。香港與英國在憲制上的連繫雖然已經結束,但在教育、文化和個人交往方面還會延續下去,締造出兩地的特殊關係。
我的律師資格是在英國考取的,香港當時還沒有開辦法律學位課程。我憑茼b英國取得的資格,可以在香港執業為律師,正好說明兩地的法律制度十分相近。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九七年回歸前,牢牢建基於英國的普通法,並公認為香港賴以成功,得享各種自由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
《中英聯合聲明》
香港與英國的憲制連繫,奠定了香港法律制度過往的發展,但至今告一段落。中、英兩國政府從1982年9月到1984年9月就香港的前途問題展開談判,歷時兩年,最後在1984年12月19日簽定了《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
這份歷史性文件建基於"一國兩制"的理念,在國際上獲得高度評價,被譽為和平解決國際間歷史問題的典範。
《聯合聲明》清楚訂明:除國防及外交事務外,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並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特區徵稅。
法律制度方面,《聯合聲明》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當時實行的法律基本不變。有關法律制度的具體保證還包括–
* 司法機構獨立運作,法官職位得到保障; * 法院兼用中英文進行訴訟; * 引用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判例; * 刑事檢控工作獨立運作; * 外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行得以繼續在香港執業; * 由設於香港的終審法院取代倫敦的樞密院,作為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以及 * 保證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有效,並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施行。
《基本法》
《聯合聲明》只在國際層面上施行,因此必需透過制定本地法律來在香港特區以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法律效力。經過五年的草擬和諮詢過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後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在1990年4月4日公布。
《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授權國家可以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基本法》重申我剛才提及的《聯合聲明》各項保證,為中國在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作好準備。
回歸後情況
在回歸的歷程中,香港成為舉世焦點。預言香港隕落的悲觀言論此起彼落。有人更預告香港會喪失各種自由、民主受到打壓、新聞自由遭受剝奪和普通法制度淪亡。事實證明這些言論和預告完全錯誤。香港今天自由如昔。
本地法律
香港仍然是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特區法院在1997年7月第一天開始運作時,便有人質疑所有普通法罪行是否仍具法律效力,又爭論這些罪行不再適用於香港。我很高興告訴各位:這些案件全都為上訴法院所駁回。《基本法》第八條明確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除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關於香港的成文法,《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宣布為同《基本法》牴觸者外,全部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
1997年2月,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除了24條被認為全部或部分條文牴觸《基本法》的條例外,通過沿用香港所有原有法律。換言之,普通法的原則和香港原有的600多條條例差不多全部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其中包括絕對受法院管轄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比英國的《人權法令》還要早七年制定。
司法機構
說到這堙A我一直只是談論法律的延續性問題。那麼法院和法官方面又如何呢?
《基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我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設立終審法院和委任終審法院法官方面,非常成功,不容置疑。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位位見多識廣、公正無私、獨立自主;而非常任法官(其中一位更每宗案件都審理)都是享譽國際的,除了李啟新勳爵、賀輔治勳爵和苗禮治勳爵三位來自英格蘭上議院大法官外,也有來自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退休首席法官。
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和程序都以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為藍本。所以,上訴制度也循原來大家熟知的方式運作,不同的只是現在我們的最高上訴法院設於本地而非遠在他方,更加方便訴訟人。
香港其他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也於1997年7月1日重新設立,唯一改變的只是若干法院更改了名稱。
司法機構也在1997年7月1日得以延續。行政長官於當日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重新任命所有在該日之前在任的法官,當中包括外籍法官,他們不因國籍而影響延任。大部分在1997年7月1日後退休的法官,都服務至超過退休年齡。只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必須由中國公民出任。
法律雙語化
1989年之前,香港的法律只採用英文頒布,但之後香港開始以中、英文雙語立法。把先前法例正式翻譯成中文的工作在1997年5月完成。香港法院向來只使用英文審訊,而廣東話證供也須翻譯成英文。直至近年,這種情況開始有變,逐步推展在法院使用中文。裁判法院在1974年首次使用中文審理案件。
推展法院內外廣泛使用中文為法定語文,對巿民很有好處。這樣做可以消除語言障礙,讓更多人可以明白法律的內容,邁向香港法律屬於香港人這個理想。然而,我們行事必須力求審慎,確保法院使用中文不會降低法律制度的素質,不會影響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持正的原則。目前,大部分在高級法院裁決的案件仍然以英文進行聆訊,因此,我們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依然能夠保持良好連繫。廣泛使用中文,決不會使在本港居住或營商的英語人士或外資公司蒙受不利。
國際權利和義務
香港誠然是一個國際商業金融中心,許多國際協議都惠及本港,對促進我們與國際社會間的法律和商業聯繫方面,發揮重大作用。
大約有200項多邊國際協議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不受回歸影響。這些協議範圍包括民用航空、商船、國際私法、保障勞工標準、海關合作等。此外,協議也涉及許多香港有份參與的國際組織,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亞洲開發銀行、世界壎芠梒援M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聯合國有關人權的六條主要條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全部繼續適用於香港,而香港也會就有關條約繼續向聯合國條約監察組織提交報告。
回歸後,香港特區必須建立本身的雙邊協議制度。以往適用的英國雙邊協議不再適用於香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及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下,香港特區可在多個範圍與有關方面談判簽定雙邊協議,例如:航空服務、促進及保障投資、移交逃犯、司法互助、移交被判刑者等,至今已達成多項雙邊協議。此外,特區繼續與其他對手談判,以期早日建立一個相當完備的雙邊協議網絡。
延續和改變
由此可見,香港回歸既延續了原有的法律制度,也同時帶來轉變。法制基本不變,但首次由成文憲法訂明。司法制度基本不變,但首次以本地的終審法院為最終審判機關。立法及訴訟制度基本不變,但首次以雙語進行。本港簽定的多邊國際協議繼續有效,而我們也必須 建立本身的雙邊協議。
回歸後的律政發展,包含了延續與轉變。我想簡述兩項主要發展:有關憲法的訴訟及居留權問題。
有關憲法的訴訟
正如我剛才提及,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 — 《基本法》,與訟人如果認為某些法例和政府的行政措施牴觸憲法,可以提出訴訟。這種法律程序對許多司法管轄區來說應該頗為熟悉,但對於香港還是新事物。
回歸以來,有多宗質疑法例是否合憲的訴訟。例如:兩年前,兩名市民因故意在公眾地方塗污國旗區旗而被控以侮辱國旗區旗罪。被告人聲稱控罪牴觸了《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案件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於1999年12月裁定有關控罪是對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法院強調:法律只禁止以某種方式表達信息,但沒有干預以其他方式表達同一信息的自由。在這宗案件中,我們首次引用"班狄斯論據",這是借用美國的做法,以便在憲法訴訟案件中向法院提供反映公眾因素的資料,協助法院判決什麼是公共秩序。
居留權問題
回歸以來,居留權的訴訟最受爭議。《基本法》訂明了哪些人享有居港權,《入境條例》也載明有關居港權的詳細條文。有些人提起法律程序,聲稱《入境條例》條文剝奪他們的居港權,牴觸《基本法》。特區政府對有關聲稱提出抗辯,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審理的大部分案件中勝訴。不過,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接納有關聲稱,並推翻《入境條例》中有關條文。這樣一來,法院對《基本法》這項條文的解釋與中英協議《聯合聲明》同一條文的解釋並不相符。
終審法院的裁決引起政府及社會人士的極大關注。政府估計,有關判決會導致內地合資格來港定居的人數在未來十年或之後增加167萬。假若我們的人口十年內增加兩成半,教育、房屋、社會和醫療方面的服務需求會對政府造成十分沉重的負擔。
社會各界都強烈希望扭轉這個局面。不過,方法只有兩個:其一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基本法》。另一是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清楚訂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
由於討論涉及《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真正立法原意,政府最後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這些條文。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6月作出的解釋有別於終審法院的解釋。因此,有關的入境法例可按原意實施。不過,解釋不會影響終審法院有關訴訟的涉案各方權利,也不影響政府答允會獲得同樣對待的人的權利。因此,超過3 600人會因終審法院的判決而繼續受惠。
這個解決辦法確實引起爭議,但我並不同意香港的法治或司法獨立因而受損。我想強調一點:雖然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憲法有權解釋法律,但就香港而言,人大常委會只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制定的法律和普通法原則,並無解釋權。此外,人大釋法將來是否適用於某一案件、釋法的含意、釋法的生效日期等問題,概由香港法院自行決定。此外,六位資深退休法官曾公開表明:司法獨立並沒有因這些事件而動搖。
不過,特區政府希望日後不會再面對如居留權般的重大問題,以致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解決。
評估
回歸至今接近四年。香港法律制度的過渡工作有多成功?我認為我們取得空前成功。制度的所有基本要素如法治、司法獨立、沿用普通法原則和法律所保障的人權,都沒有改變。
如果各位想聽聽別人的意見,我可以引述英國一些官方聲明。英國外相每半年向國會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最近一次報告載有下列聲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歸中國三年後,我們仍然相信,《聯合聲明》的信念普遍得到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的充分維護和捍嚏C"
"香港的各種基本自由維持不變,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都決心確保'一國兩制'取得成功。"
歐洲委員會於2000年5月發表有關香港的第二份周年報告。報告評論了香港在1999年面對的一些困難,但總的認為"一國兩制"原則"絲毫無損,並普遍運作良好"。
至於人大常委會就居留權問題對《基本法》作出解釋一事,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和國會外交事務專責委員會同樣表示支持。他們都認同釋法是必要的措施,但認為只在少數例外的情況下才可尋求釋法。這與特區政府的立場並無二致。
居留權問題是"一國兩制"的重要例子,顯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根據民法制度所制定的《基本法》,與香港根據普通法制度制定的本地法律,兩者怎樣接合起來發揮作用。同時,也顯示在"一國"範疇內的問題,如何可以在無損兩個不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下妥為解決。
怎樣可以把"一國兩制"施行得最好,各方都曾提出不同意見。廣義來說,中國的利益就是香港的利益,例如我們都必須保壎D權,發展經濟和民主等。《基本法》訂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並清楚界定哪些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哪些事務由特區政府負責,以及怎樣實行自治。必須恪守《基本法》規定實行自治,本茪狠怳玳的原則透過協商解決分歧意見,才最符合香港的利益。國際社會普遍公認香港回歸三年零九個月以來,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都嚴格遵守《聯合聲明》,而中央人民政府也不曾干預香港的管治事務。
展望未來
未來又會如何?香港不能故步自封。我們必須確保香港的法律制度能夠應付法律專業在廿一世紀所面對的挑戰,並切合香港社會的需要。為此,我們委託兩位澳洲著名法律顧問擬備了《法律教育及培訓諮詢文件》,並於去年9月發表。文件提出法律教育及培訓方面的各項基本問題,並邀請各界提出意見。我們收到50多份意見書。兩位顧問正在研究這些意見,預計可在數月內發表最後報告。
中國加入世貿
另一個會對香港帶來深遠影響的發展,就是中國即將加入世貿。跨國公司如果要緊握即將出現的機會,香港必然是最佳的基地。香港律師事務所也定必因語言和文化相近而佔盡地利,可以為有意向內地市場進發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一些律師事務所已經在內地設立辦事處,但是他們的業務受到多方面限制–尤其是'一家律師事務所,一所辦事處'的規則。令人欣慰的,是這些限制有[象撤銷。此外,又建議香港律師可在內地註冊為香港法律師,然後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專責處理香港法律事務;累積數年經驗後,更可獲准成為合夥人。
有關方面最近宣布︰香港居民可以參加全國律師考試,考取內地律師資格。不少香港人都會參加這個考試,令本港精通內地法律的專才快速增加。市場上有更多熟悉內地法律的私人執業律師加入競爭,可以提高服務水平。因此,香港居民和跨國企業都可以更容易在香港獲得高效益的內地法律專業服務。香港律師不能再甘於只是擔任中介人的角色,而必須裝備自己提升水平,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務。隨茠k律服務全球化,海外委託人會要求服務增值,而不僅只視香港為進入內地市場的踏鄍菕C
結語
過去數年,香港與其他亞洲國家同樣受到經濟逆轉的困擾。然而,香港的復蘇[象日趨明顯,我們的經濟基礎依然穩固。
香港的經濟以至生活的每個層面,都建基於法治。一位學者最近這樣評論–
"哪兒是亞洲的明燈?香港。為什麼她會光芒萬丈?法治所致。"
特區政府充分了解法治的重要性,更決心全力捍嚏C法治也許是殖民地時代留下的最重要遺產,我們珍視如瑰寶。
最後,我想強調一點:施行"一國兩制"殊非易事。這是前所未有的創舉。要取得成功,端賴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廣大市民的睿智、忍耐和堅毅不屈的精神。憑茪j家堅定不移的決心,我深信這個制度定會成功,更會成為解決眾多歷史遺留下來問題的典範。
完
二○○一年三月四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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