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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卡拉OK場所條例草案》二讀演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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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卡拉OK場所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卡拉OK場所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改善卡拉OK場所的消防和公眾安全,透過發牌制度規管這些場所。

  卡拉OK場所目前並無受到特別的管制,只須遵守若干適用於其所在處所的一般規定。舉例來說,由於部分卡拉OK場所在場內供應飲品食物,或附設於會所或酒店,因此,在以下情況,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規管 -

  (I) 有關的卡拉OK場所在《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下,領有普通食肆或小食食肆牌照,或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領有酒牌;或

  (II) 有關的卡拉OK場所是附設於按《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獲發合格証明書的會所內,或按《旅館業條例》獲發牌照的酒店或賓館內經營。

  除上述經營模式外,一般的卡拉OK場所並未受任何條例管制,亦無須提供任何消防或公眾安全設施,只憑藉一個簡單的商業登記證,便經營這種公眾娛樂行業。

  由於卡拉OK場所運作形式特殊,若缺乏適當的消防安全結構和裝置,發生火警的風險實在不容忽視。一般而言,場所內顧客的警覺性,可能會受酒精類飲品和強勁音樂的影響而減低,而場內密集的小房間間隔,及又長又窄的走廊設計,也會在火警發生時,造成逃生的障礙。普通的消防安全措施,並不足以應付卡拉OK場所因其密封式房間設計及其獨特的運作形式,而可能帶來的火警危險。因此,我們必須制定一套指定的最低標準,透過有法律效力的發牌制度,確保卡拉OK場所為顧客提供適當的消防和公眾安全措施。

  我們建議提供卡拉OK設施的場所,無論是否附設於食肆或其他持牌處所,一律須受發牌當局實施的發牌制度規管。換言之,所有卡拉OK場所必須領有牌照或許可證才可營業。不過,「真正食肆」將獲豁免,不受這個發牌制度規管。所謂「真正食肆」,是指處所內的主要業務為供應飲食,而卡拉OK房間的面積不超過座位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房間數目則不超過座位區總面積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數值。

  發牌當局會採取務實的態度,執行新的發牌制度。在審批現有卡拉OK場所提交的申請時,如果該場所已經另外領有牌照,例如食肆、酒店或賓館牌照,或會所合格証明書,發牌當局會相應地減省處理程序及規管範圍,只會要求該場所符合針對卡拉場OK所的特別間隔和運作形式而制定的額外消防安全措施。對於在食肆或供應小食的處所內經營的卡拉OK場所,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將兼任發牌當局。民政事務局局長會擔任其他卡拉OK場所的發牌當局,包括附屬於酒店或會所內的卡拉OK場所。這個「一站式」安排,將可避免政府部門在執行工作時出現重磢滷〞p,亦將可大大地簡化發牌程序,使卡拉OK場所經營者早日取得所需牌照。

  卡拉OK場所牌照的申請者,必須符合指定的消防、樓宇和公眾安全標準,以及壎苀W定。不過,現有的卡拉OK場所首先會有12個月的過渡期,讓這些場所有充分時間遵辦有關規定。假如在過渡期內提交的牌照申請被拒,卡拉OK場所可再有12個月的寬限期。

  未領有牌照或許可證而經營卡拉OK業務,即屬違法及將遭處罰。如果持牌人不遵守發牌條款,發牌當局可以發出指示,而假若經營者不遵守該指示,發牌當局可以向區域法院申請封閉令,禁止有關處所用作卡拉OK場所。

  我們已就建議的發牌制度,在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五月,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市民和業內人士,均普遍支持我們加強卡拉OK場所消防和公眾安全的目標。我們一直與業內人士保持磋商,並因應他們的意見修訂了多項消防安全結構規定,以及採取分期實施的方法,以期在我們改善卡拉OK場所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盡量減輕他們的財政負擔。舉例來說,現有卡拉OK場所只要設有基本的消防裝置,便不一定需要把走廊擴闊至1.2米;如已按照發牌當局的規定增設消防安全措施,則通道出現死角位的情況可酌情處理;我們亦接受業內人士的建議,在計算處所的核准容納人數時,不把走廊的總面積計算在內。但就卡拉

OK場所內,主要走廊與房間之間的分隔牆必須耐火最少一小時的規定,我們經仔細考慮後,認為不適宜再放寬這項規定。一小時的耐火要求已經是為保護逃生通道所需的最低標準,一旦發生火警,耐火分隔牆可減低火勢蔓延的速度,讓客人有時間逃生,及讓消防員可爭取時間,進行滅火及拯救工作。

  另外,工商局轄下的工商服務業推廣處已就發牌規管卡拉OK場所的事宜委托顧問進行規管影響評估。分析結果顯示,建議的發牌制度會為市民帶來不少裨益,而相對於行業的整體營業額和利潤而言,有關安排對業內人士的影響不大。一些流動現金有限,或設於需要進行大規模改善工程樓宇內的卡拉OK場所,如須在發牌制度實施首年內完成所有改善工程,財政上可能會有困難。為減少這方面的影響,我們將採納顧問提議的分期實施計劃,讓業內人士可分階段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和支付有關開支。

  我們曾就卡拉OK場所發牌制度,於一九九八年年底及一九九九年年初,分別諮詢兩個臨時市政局。此外,我們亦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我們並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向上屆立法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但由於立法會沒有足夠時間進行審議,結果條例草案在上屆會期完結後失去時效,現需重新提交。

  我謹希望各議員能支持上述建議,早日通過條例草案。我們將會在推行新的發牌制度前,廣泛宣傳條例草案內容及各項發牌條款,促使業界更能了解各項規定,幫助他們作出適當的準備及安排。

  主席,我謹此提出議案。

二○○一年二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