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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僱主需了解承包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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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八日)表示,僱員僱主需了解「承包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分別,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因為在勞工法例下,自僱人士和僱員所享有的權益和保障並不相同,而僱主亦需履行不同的責任。

  在僱傭關係方面,僱主須負責《僱傭條例》中給予僱員的各項福利和保障,包括有薪假期、法定假期、疾病津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此外,如僱員因工受傷,僱主亦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對僱員作出賠償。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用自己的資金為其僱員作出供款。

  發言人續說,僱主如單憑一紙合約,將其僱員的身份轉為自僱人士,而有關的僱傭關係實質不變,僱主仍需履行勞工法例下的責任。

  發言人亦提醒僱員若被僱主要求轉為自僱人士,他們在簽署任何合約前,必須小心考慮,因為一旦轉為自僱人士,而轉變不單是名義上的,而是實質的轉變,他們便不能再享有原有的權益和保障。發言人呼籲僱員在遇到疑問或困難時向勞工處求助。

  發言人解釋,以往法庭判例顯示,法庭並非單以有關人士的稱號來決定是否屬於僱傭關係。在區別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招聘及工作上的控制權、生產工具和物料的擁有權與提供,以及經濟方面的考慮。

  發言人說,控制權誰屬視乎誰決定員工的聘請及解僱、誰負責支付員工的工資及以何種形式支付、誰決定生產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以及誰負責為員工提供工作。

  此外,誰擁有生產工具和誰負責提供生產物料及工作場所,也是考慮的因素之一。

  至於經濟方面考慮,則指主管人或負責人是否在經營生意、他需否承擔「盈利」或「虧蝕」的風險、他的收入如何計算和以何種方式獲利。

  發言人說,以製衣業為例,製衣廠的東主有時會依賴一些「包頭」來招募裁床或熨衣部的工人。

  若「包頭」跟其他工人一樣,在廠內工作,使用廠方提供的廠房、原料和生產工具,並遵守廠方的廠規及紀律,「包頭」其實並無從廠方的業務上賺取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包頭」很可能只是製衣廠的僱員,而製衣廠的東主仍須對他及他所招募回來的工人負起僱主的責任。

  另一方面,他續說,建造業中的承包制是最典型的「包工」。

  舉例來說,一個負責裝置鋁窗的判頭,從建築商或原判商承接了一座樓宇的鋁窗裝嵌工程,他要提供工具、材料,聘請工人如期完成工程。工程費超出總成本的部份,就是他的利潤;但假如他估計錯誤,承接工程的費用訂得低,或是材料的價錢突然提高,他可能因而招致虧蝕。不論是賺錢還是虧本,判頭都要向他直接僱用的工人負起僱主的責任。

  「承包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亦普遍存在於保險業、金融業或按推銷商品的數量而計算佣金的職位中。

  此外,勞工處為加強行業層面溝通而成立的倉庫及貨運業三方小組已草擬一本介紹貨運業的「僱傭關係」和「承包關係」的指引,並以實際個案作例,簡單易明,預計指引可於本年四月推出。

  僱員僱主如有查詢,可致電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或可親身前往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他們亦可在這些辦事處免費索取一本有關如何區別「承包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小冊子。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