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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任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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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七)條提出有關任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提出議程所載我名下的決議案,請立法會同意委任梁紹中法官為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已在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會議上討論這項任命,政府代表和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秘書亦有出席該次會議,在會後亦已向議員就此項任命提供進一步資料。

  正如政府在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以及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所解釋,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負責就填補司法職位空缺,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或作出推薦。關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九十條訂明,除《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行政長官還須徵得立法會的同意。而《基本法》第七十三(七)條則賦予立法會同意任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職權。

  行政長官須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作出任命,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更須徵得立法會的同意。這種委任制度鞏固了《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為司法獨立提供的憲法保障。

  完成以上程序後,行政長官須根據《基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把法官的任命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現在讓我轉談是次的任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既是高等法院的首長,亦是上訴法庭的庭長。陳兆愷法官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年八月三十日出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自二○○○年九月一日陳兆愷法官獲委任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後,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8(1)條,一直由其他法官署理該職位。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所須具備的法律專業資格,已在《基本法》和《高等法院條例》載明。

  《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此外,《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所須具備的專業資格,與高等法院法官相同,有關的資格規定載於《高等法院條例》第9條。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已根據《基本法》所訂程序,推薦任命梁紹中法官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這項推薦已呈報行政長官。

  梁紹中法官現時是上訴法庭的法官,於一九七三年加入司法機構服務。梁法官為人具誠信,深諳法律,並具備司法人員的特質,深受司法機構和法律界人士敬重。他將於二○○一年七月十四日達65歲退休之齡。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認為,為了讓梁法官可以有效地履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職能,其任期應長約兩年半。照此,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1A條,建議把梁法官的任期延長至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使梁法官可以完成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兩年半任期,直到他67歲為止。梁法官已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表明他可以出任首席法官,直至上述任期完結為止,並且願意遵守有關資格的規定,包括必須擁有中國國籍的規定。

  行政長官已得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梁紹中法官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所考慮的因素。在這項任命中,行政長官認為,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就有關任命所作的推薦是有效的,而程序亦正確和合乎規定。因此,行政長官接受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若徵得立法會同意,便會根據推薦作出任命,並把梁紹中法官的任期延長至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政府希望,如徵得立法會同意,梁紹中法官的任命能夠在完成所需程序後於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因此,政府希望各位議員支持今天的議案,以便有關這項任命的憲制程序可以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主席女士,我謹請議員同意這項任命。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