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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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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十二月二十日)於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二讀辯論及動議該條例草案三讀的致辭全文:

恢復法案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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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女士:

  《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旨在對《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以及《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的若干用語作出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以及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有關的法案委員會曾研究《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內若干條文與《基本法》是否一致。政府已就此作出解釋。一如其他法律適應化工作,政府在今次就有關法例進行適應化,採取下列兩項主要原則。第一,現行法例的條文應盡量予以維持不變。因此,本港現行法例所訂明但《基本法》沒有訂立的保障,只要不抵觸《基本法》,應予以保留。第二,《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因此,若《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為立法會議員所提供的保障比《基本法》所提供的少,則可直接引用《基本法》內的有關條文,與該條例相互配合。

  基於上述兩項原則,我們認為雖然《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4(2)條與《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一)條的範圍有所不同,但兩者並無扺觸。此外,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0條已反映了《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一)條的規定,而《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5條訂明,與在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席前作證和出示文件有關的事宜,須按照立法局或立法會的常習及慣例予以裁定。因此,我們認為沒有必要修改條例的第14(2)條。 ]

  我藉此機會,感謝有關法案委員會,迅速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動議三讀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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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女士:

  《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