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二十題:預先包裝食物的食用期標籤規定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及署理環境食物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壎芵p職員就零售店舖有否售賣已過「此日期前食用」標籤所載日期("過期")的預先包裝食物所進行的巡查次數為何,以及售賣過期食物的店主被警告及檢控的個案數字分別為何;

(二) 壎芵p有否抽樣化驗巡查時發現的過期食物,以確定它們是否已經腐壞;若有,過去三年,過期食物證實已經腐壞的個案數字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不少消費者未必明白「此日期前最佳」與「此日期前食用」有何分別,當局會否考慮就此方面把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統一?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年一月一日,食物環境壎芵p從壎芵p接管了監察食物安全的職責。在過去三年,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二○○○年十月期間,該兩個部門合共對售賣預先包裝食物的零售店進行了約一萬二千五百次巡查,檢查該等食物的標籤是否符合法例的規定,包括是否符合食用日期的規定。在此期間,上述部門向懷疑違反食用日期規定的人士,共提出八百六十六次警告及六十四宗檢控。

(二) 我們如果發現出售的食物已超過「此日期前食用(use by)」的期限,便會立刻採取檢控行動及即時銷毀該等食物。如果發現出售的食物超過「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的期限,便會即時抽取樣本化驗。如果化驗結果顯示食物品質已變壞或不宜食用,我們亦會提出檢控。不過,在過去三年,兩個部門的化驗結果都未出現過上述情況。

(三) 我們認為「此日期前食用」和「此日期前最佳」這兩個標籤向消費者傳遞不同的信息,因此應予保留。「此日期前食用」標籤適用於容易變壞的食物。這類食物生產後可存放的時間較短,如果過期後食用,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的機會較高,因此不應出售。「此日期前最佳」標籤則適用於一般其他食物。該日期表示食物的品質,例如顏色、味道及外觀等,在限期內可保持最佳狀態,但不表示過了限期就會即時腐壞和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

  採用兩種日期標籤方法,可使消費者在購買和食用時作出知情的選擇。類似的做法為國際上多個國家所採用,包括澳洲、紐西蘭、歐盟及新加坡等。

  另一方面,我們亦正在加強宣傳,向市民解釋兩種標籤的不同意義。宣傳途徑包括派發單張、在報章上刊登告示、上載於食物環境壎芵p的網頁及設立電話查詢熱線等。

二○○○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