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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教育署為學校安排保險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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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學生在校舍內或參加學校活動期間受傷的保險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學生索償,以及根據保險單獲得的賠償金額為何;

(二) 有否評估現行保險單是否已為學生提供充分保障;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 有否計劃擴大學童保險的承保範圍;若有,該等計劃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二)及(三)

  教育署為資助學校和按位津貼學校安排了一項綜合保險計劃。該計劃現行保險合約承保年期為三年(一九九九/二○○○至二○○一/○二學年),承保範圍包括︰

(i) 公眾責任

  承擔在普通法下因學校疏忽引致任何人(學校僱員除外)受傷或任何人(學校僱員除外)的財產蒙受損失或損壞而須作出的賠償。

(ii) 僱員補償

  承擔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無須證明學校疏忽)及/或普通法(須證明學校疏忽)須為受僱期間因工死亡或受傷的學校僱員作出的賠償。

(iii) 團體人身意外

  假如學生在參加學校活動時因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不論是否因學校疏忽所致,其家人均可按「團體人身意外」類別要求索款。這是申索人按普通法判定的賠償以外可得的另一款項,作為給予學生的家人的撫恤金。

  從上述資料,議員會留意到,並非任何情況下受傷或蒙受損失的學生都可獲綜合保險計劃保障。簡單來說,如能證實事件是由於校方疏忽,有關學生便可獲得該計劃“公眾責任”類別的保障;不然的話,學生家人亦可按「團體人身意外」類別,要求索款作撫恤之用。教育署已告知各學校可代表家長與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安排,為學生投購額外的保險。如家長希望其子女獲得全面個人保險,亦可按本身的需要,自行向任何保險公司另外投購保險。

  現行的綜合保險計劃合約將於二○○一/○二學年完結時屆滿。教育署投購下一期的綜合保險前,會先就保險的條款及承保範圍(包括例如保障學生因執行學校或教師指派的工作而受傷或蒙受損失)徵詢學校的意見。

  過去五年按「公眾責任」及「團體人身意外」兩個類別要求索款的學生人數及已付的款額臚列如下︰

公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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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索款的    獲認可的

      學生人數     索款個案(宗)   已付款額(元)

1995    1         1      754,580

1996   11        11    7,814,232

1997    4         0            0

1998   10         0            0

1999    6         4       88,425

團體人身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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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索款的  獲認可的     未決      已付

     學生人數   索款個案(宗)  個案(宗)   款額(元)

1995   42     1       0     10,000

1996   94    10       0    230,000

1997   67     6       5      2,500

1998  126     4       4          0

1999  166     1       2      5,000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