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法律政策專員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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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2000年亞太區機構內務律師大會就「香說G法律服務的地區樞紐和通往中國內地的門戶」致辭全文:

各位來賓:

  今天早上能夠向大家講幾句說話,實在感到十分榮幸。身為受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律政人員,我對於各位的困難和感受,相信能夠充分理解。

  受聘於機構的內務律師,工作不一定常受到應有的賞識。在加入政府之前,我常聽人說私人執業的律師就像活在森林堛漕姻~,而任職機構的內務律師,則像受困於動物園的動物。根據我的經驗,這話只有一方面是對的-政府律師時刻受傳媒和市民大眾的注視,我們的行為受到極嚴格的監察,確實有點像動物園的動物。在森林中生活,也許會感到輕鬆一點。

  言歸正傳,政府律師的工作與一般機構內務律師的工作倒也有不少相同之處。大家都需要充分掌握僱主面對的問題,滿足日新月異的需求。大家都需要在一聲令下立即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大家都需要決定在什麼時候怎樣外判部分法律工作,給其他人處理。我們都不可能脫離現實,而需要在一個特定的法律制度中工作,得到獨立的律師同業支持,受到法庭的司法權力所管轄。

  因此,一所跨國公司決定在哪處成立辦事處和派駐內務律師,首要考慮的因素便是當地法律典章制度的素質。今天早上,我會集中討論香港法律制度的素質,以及香港作為地區法律服務中心的發展前景。香港政府向來積極推動、大力促進這方面的發展。為求全面起見,我會把講話分為三段時期:回歸前、回歸後和未來發展。

I. 回歸前

普通法制度

  回歸之前,香港較其他亞洲城巿優勝的地方便是奉行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制度是世界上最完善、備受尊崇的法律制度之一。普通法的基本信念-法治、司法獨立和尊重人權,確保商人得到公平的營商環境,同時也保障了個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

  香港奉行普通法,本地的律師可引用累積了數以百年計的法學知識,而香港也能與多處先進的普通法地區聯繫起來。英語當然是法律所用的語言。

律師專業的發展

  隨茩輕銗悀@個小規模的製造業中心發展為一處國際金融及服務業中心,本港律師行業也有了戲劇性的發展。1969年之前,要取得律師資格的唯一途徑是修讀英國的課程和參加考試,所以當時的律師行業屬精英制,人數不多。1969年,香港大學開始招收法律系學生,畢業生可以首次在本地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及專業資格(法學專業證書)。1987年開始,城巿大學也開辦這些課程。

  回歸前的28年內,單是香港大學便有2 000多人取得本地的法律學位,並有3 000多人取得法學專業證書。香港的律師人數由數百人增加至約5 000人。

  法律學院的另一項重要建樹,便是進行法律研究和出版法律刊物。1969年之前,有關香港法律的刊物甚少,到了1997年,已有數十本關於香港法律的高水準書刊。《香港法律匯編》出版了27年之久,世界各地著名期刊也刊登了有關香港法律的論文。這一切無疑有助建立香港在法律學術界的地位。

外地律師

  香港在回歸前為增強律師專業所採取的措施之一,就是放寬有關法例,讓外地律師來港執業。

  1994年之前,只有在英國或某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澳洲、加拿大、新西蘭和新加坡取得律師專業資格,才可在香港執業為律師。

  有意在香港從事外地法律服務的外地律師須遵守一項非正式規定,就是向香港律師會提交一份承諾書,表明他們在執業時願意接受規管。律師會認為這些非正式程序並不完善,因為外地律師和律師行並不受到該會有關專業操守、品德和紀律的規則所規管。外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行也不滿意有關安排,認為法例並無列出他們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的條件和執業規定,讓他們有所依從。

  結果,當局在1994年7月制定了《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以及附屬法例,新的規管計劃在成為法律後便告生效。新計劃設立開放式的機制,容許外地律師得以外地律師身分在香港執業,或可取得資格成為本地律師。

  外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行必須向律師會註冊,才可在香港執業。外地律師須在取得執業資格的外國司法區有良好聲譽,且是適合註冊的恰當人選,才符合註冊資格。外地律師行則必須具良好信譽和豐富經驗才獲准註冊。外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行經註冊後,便受到《外地律師執業規則》所監管。

  註冊外地律師行可與本地律師行結為聯營組織,但組織內的外地律師與本地律師的人數比例一般不得超過1:1,而聯營組織可共用樓宇、設施及職員。

  對非英聯邦合資格律師申請執業的舊有限制已經刪除,並由客觀、合理、不帶歧視及以能力為依歸的準則所取代,內容載於《海外律師(認許資格)規則》。根據這規則,所有外地律師只要通過指定考試,便可申請成為香港執業律師。這些修訂令香港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總協定》) 所規定的一般義務。

  制定計劃規管外地律師後至回歸的一段時間內,超過400名外地律師及超過50所外地律師行先後向律師會註冊。這些外地律師,連同強大的本地律師陣容,無疑令香港成為跨國公司選定設立辦事處的首選城巿。

回歸前的情況

  總的來說,香港在回歸前奉行的是一套行之有效、為人熟知的普通法制度,律師專業則強大而獨立。同樣重要的,是本港的司法制度獨立運作,素質卓越。香港是世界著名的國際仲裁中心,並制定了現代化的《仲裁條例》,讓本地和國際的仲裁協議得以執行。香港制定了完全可由法院審理的《香港人權條例》,也受惠於有份簽署的200多條多邊條約,包括民用航空、商船、國際私法、勞工標準保障、海關合作等範疇,涉及不少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世貿)、亞洲開發銀行、世界壎芠梒插B海關合作理事會、國際海事組織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這些協議對建立香港與國際社會間的法律和商業聯繫,十分重要。

  景象一片光明之際隱現了1997年的不明朗因素。《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載有很多條文,保證法律制度的延續,特別是《基本法》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此外,《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對於法制又作出一些具體保證,包括-

* 司法機構獨立運作,法官職位得到保障;

* 法院兼用中英文進行訴訟;

* 引用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判例;

* 刑事檢控工作獨立運作;

* 外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行得以繼續在香港執業;

* 由設於香港的終審法院取代倫敦的樞密院,作為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

* 規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有效,並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施行。

  然而有人對這些保證會否實現存有疑問。1997年7月香港回歸中國,有人認定香港此後光輝不再。

II. 回歸後

  我現在想談一談回歸後的經驗。有人預言香港會喪失各種自由、民主受到打壓、新聞自由遭受剝奪和普通法制度淪亡,但這全都證實絕無其事。香港今天仍然像過往一樣自由。

  香港仍然是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香港特區法院在1997年7月第一天開始運作時,便有人以牴觸《基本法》為理由,質疑所有普通法罪行和所有由臨時立法會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有效。在座很多人都會記得,那些問題曾經引起公眾極為關注!但是,我很高興告訴各位,這些案件全都為上訴法院所駁回。

  關於香港的成文法,《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宣布為同《基本法》牴觸者外,全部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

  1997年2月,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除了24條被認為全部或部分條文牴觸《基本法》的條例外,通過沿用香港所有原有法律。換言之,普通法的原則和香港原有的600多條條例差不多全部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

  說到這裡,我一直只是談論法律的延續性問題。那麼法院和法官方面又如何呢?

  《基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我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設立終審法院和委任終審法院法官方面,非常成功,不容置疑。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位位見多識廣、公正無私、獨立自主;而非常任法官(其中一位更每宗案件都審理)都是享譽國際的-例如三位是來自英格蘭的上議院大法官,也有來自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退休首席法官。

  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和程序都以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為藍本。所以,上訴制度也循原來大家熟知的方式運作,不同的只是現在我們的最高上訴法院設於本地而非遠在他方,更加方便訴訟人。

  香港其他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也於1997年7月1日重新設立,唯一改變的只是若干法院更改了名稱。

  司法機構也在1997年7月1日得以延續。行政長官於當日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重新任命所有在該日之前在任的法官。

  200條我在前面提過的多邊國際協議,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未受回歸影響。香港與國際社會依然保持緊密的聯繫。

法律專業

  回歸後,香港的法律專業持續發展,並且強大獨立如昔。香港目前有5 176名執業律師、755名執業大律師、573名註冊外地律師,有43間註冊外地律師行。

  外地律師取得本地大律師資格的規定,現正逐步放寬。未有近期的法例修訂前,非英聯邦司法管轄區的外地律師並無途徑獲認許為香港大律師,這有違《總協定》的一般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專業認許準則必須客觀、合理、不帶歧視及以標準為依歸。

  有關的認許準則已經隨茈誚~六月制定的《200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修改,待條文正式生效便會實施。修訂條文撤銷英格蘭、蘇格蘭、北愛爾蘭和其他英聯邦國家的大律師或代訟人享有的特權。法院只要認為某人適合擔任大律師,而該人又符合一般認許規定(包括通過指定的考試和繳付所需費用),便可認許為大律師。

  這些修訂大大放寬了現行在港執業大律師認可資格的規定。容許來自非英聯邦司法管轄區的外地律師獲認許為香港大律師,將可直接促進大律師之間的競爭,消費者可以從轉趨激烈的競爭中在價格和服務素質方面受惠。

受聘於機構的內務律師

  我知道還沒有向各位交待受聘於機構的內務律師的統計數字。我知道他們的人數不斷上升,但是還沒有正式的統計數字,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些律師無須註冊或領取執業證書便可以執行法律工作。

  除非受聘於機構的內務律師有意成為律師或大律師,否則無須受《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資格、認許、執業證書或彌償保險條文規管。政府律師則須受《律政人員條例》的特定條文規管,但其他受聘於機構的內務律師的僱主,一般不受法律限制。我相信這個靈活的安排對於很多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的跨國公司來說是相當吸引的。

  至於專業基準方面,受僱的律師和大律師,一般須同樣遵守私人執業律師的專業守則。

  香港法律專業劃分執業範圍的做法也許會令若干受聘於機構的內務律師有點無所適從。例如,尋求大律師的專業意見,通常必須通過執業律師轉介。但是,我請大家注意︰本年較早前《法律執業者條例》有一項目前尚未生效的修訂條文,規定擁有受僱大律師證書的受僱大律師可以直接轉聘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法治

  在展望香港的未來發展之前,我要強調一點︰我相信香港法律制度最重要的一環是法治。許多商人到香港來發展,都是因為對這堛漯k治和司法獨立有信心。要留住他們,先決條件是令他們繼續對這些制度有信心。特區政府完全明白這點,並不斷表明法治和司法獨立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例如,行政長官在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現代文明社會的管治,主要體現在三方面-第一方面就是"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法治精神貫徹於社會各個層面"。

  我當然記得去年行政長官要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兩項條文時所引起的關注。由於時間所限,我不便詳細談論這事,但是要特別指出下列各點。

  首先,對於解決一個可能嚴重危害本港日後繁榮穩定這樣的重大問題,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合法合憲的做法。去年六月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讓入境法例恢復有效,阻止大量移民流入香港。

  第二,我不認同法治或司法獨立因而被削弱。事實上,四位資深退休法官曾經公開表示︰司法獨立沒有因為這些事件而受損。

  第三,特區政府希望日後不會再要面對如居留權般的重大問題,以致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解決。

III. 未來路向

  未來將會如何?'一國兩制'成功落實,希望各位都認同我這種說法。1997這個曾經被視為負面的因素,我相信現在已經轉化為對未來感到樂觀的理由。我這樣說有很多原因。

雙語法律制度

  首先,回歸促使香港發展雙語法律制度。所有法例現在都備有中英文本,而且同等真確。所有法院和審裁處都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審訊。

  我們行事力求審慎,確保法院使用中文不會降低法律制度的素質,不會影響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持正原則。任何案件都由法官決定各階段的審訊語言。不過,不論法官選擇以哪種語言審訊,案件的與訟各方、證人及法律代表都可以使用任何一種法定語言,甚至兩種兼用。換句話說,例如法官可以決定以中文聽取證供,但以英文向陪審團作出指示。法官席前的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選用認為適合的一種法定語言。因此,任何人在法庭上都不會被迫放棄使用英文。

  在法庭上更廣泛使用中文,對社會意義重大︰不但消除語言障礙,更可揭開法律的神秘面紗,讓更多人明白法律的內容,邁向香港法律屬於香港人的理想。絕大部分港人首次能夠以母語了解法律,也可以免費在互聯網上查閱香港法例。倘若要上庭應訊,也可以在審訊過程中使用自己的語言陳詞。

  我對雙語法律制度的發展感到樂觀的另一個原因,是內地機關要進行改革時,可以多參考香港的立法先例。內地法律制度發展迅速,中國加入世貿而需要符合某些要求,都會帶來種種有利的改革,香港在這些改革上可以發揮不少作用。

確立的憲法權力

  我對未來感到樂觀的第二個原因與人權有關。1997年前,有人憂慮香港的人權保障會被削弱。事實正好相反。不僅《香港人權法案》仍然有效,《基本法》條文更訂明了對人權的保障。

  訴訟人可以按《基本法》有關規定提出論據,質疑他們認為與《基本法》規定有牴觸的行動。因此,《基本法》締造了香港憲法的新紀元。我們曾經目睹挑戰國旗區旗條例、質疑成立臨時立法會和解散兩個市政局是否合法的訴訟。我們非常獨立的司法機構對這些訴訟的裁定體現了《基本法》所作的堅實保證。

檢討法律教育

  我感到樂觀的第三個原因,是法律界正在檢討香港未來的法律教育與培訓。我們的法律專業需要一個足以應付二十一世紀各種挑戰,並切合香港社會需要的培訓制度。由兩位著名澳洲顧問擬備的《法律教育及培訓諮詢文件》於本年9月出版。文件提出法律教育及培訓方面的所有根本問題,邀請各界在本月底前提出意見。各位想提交意見,現在還來得及!諮詢文件可向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和律政司索取,或在上述機構的網頁上瀏覽。

  這項目標遠大的研究正是香港以積極進取方式處理問題的好例子。法律專業的性質未來將會經歷深遠的改變,我們的法律專業人員必須有能力應付這些轉變,務求為委託人提供世界級的服務。

中國加入世貿

  我感到樂觀的最後一個原因,也許大家都會意想得到,就是中國即將加入世貿。跨國公司和所聘的律師如果要緊握即將出現的機會,香港必然是最佳的基地。香港律師事務所也定必佔盡地利,可以為有意向內地市場進發的公司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一些律師事務所已經在內地設立辦事處,但是他們的業務受到多方面限制-尤其是'一家律師事務所,一所辦事處'的規則。令人欣慰的,是這些限制有[象撤銷。此外,又建議香港律師可在內地註冊為香港法律師,然後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專責處理香港法律事務;累積數年經驗後,更可獲准成為合夥人。

  有關方面已經宣布︰香港居民可以參加全國律師考試,考取內地律師資格。不少香港人都會參加這個考試,令本港精通內地法律的專才快速增加。這對於由機構聘用的本地律師尤其有利。市場上有更多熟悉內地法律的私人執業律師加入競爭,可以提高服務水平。因此,機構聘用的律師可以更容易獲得高成本效益的內地法律專業服務。

  說到競爭,我想提醒大家︰在美國傳統基金會最近發表的2001年經濟自由指數中,香港連續第七年獲選為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系。基金會特別讚揚香港致力維護法治、沒有貿易壁壘、稅率低,穩守東亞地區的貿易和金融中心地位。

總結

  基於上述種種原因,對於在亞太區開拓業務的跨國公司所聘用的內務律師來說,我相信香港是十分適合發展的地方。香港特區繼承了極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優秀的法律專業。香港回歸並沒有出現某些人所憂慮的問題。相反,我們的新憲制架構不但有效保證法律制度及所有基本信念維持不變,還有助我們與內地發展更密切的工作關係。

  雙語法律制度讓我們對內地的法律發展起蚍蝎壁q化的作用;香港的法律教育檢討讓我們作好準備,好應付未來的挑戰;中國加入世貿更給予香港律師優勢,有利他們就有關事務提供意見。

結語

  最後,請大家替我想一想︰律政司制定各項政策時,必定會廣泛徵詢意見。除了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和各法律學院外,我們還會聯絡許多組織,但是我不知道怎樣徵集機構所聘用的內務律師意見。

  各位也許會對我們處理的許多問題感興趣-例如持續法律專業教育、出庭發言權等等。各位在這些問題上的意見對我們極有幫助。歡迎各位提出意見加強大家的溝通。

  這次會議給我一個寶貴機會與各位會面。希望從這次開始,大家能夠保持對話,繼續探討我們都感興趣的事情。在此謹祝這次會議圓滿成功。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