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2000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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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關永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2000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0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了打擊未經批准的境外收受賭注者在香港進行的活動及收受來自香港的賭注,以維護香港賭博政策的完整性。

背景

  政府的賭博政策是不鼓勵賭博,但容許受管制的合法賭博渠道存在。這個政策背後的理念是:由於市民對賭博活動有一定需求,政府不能完全禁止賭博活動;但經營賭博活動,須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及受到法例及政府當局的監管。因為假如賭博活動在不受管制的情況下進行,將會衍生各種社會問題,投注者的利益亦不會受到保障。

  在法例方面,現行的《賭博條例》已明確指出任何未經批准的賭博活動,除私人性質的賭博外,均屬違法。而現時在香港獲批准的賭博渠道,主要包括香港賽馬會舉辦的賽馬及香港獎券管理局舉辦的六合彩。這些合法經營者須要繳納博彩稅及將部份收入撥作慈善用途。這項政策在限制賭博活動及滿足市民的賭博需要兩者之間取得了平衡,並一直為市民普遍接受。

  然而,近年來,一些境外收受賭注者在本港的活動明顯增加。它們在香港提供與投注有關的服務及推廣業務,從而吸引香港市民向它們投注。這些境外收受賭注者包括一些境外賭博公司以及互聯網賭博經營者。它們的活動包括開設服務中心,設立電話服務熱線,透過本地傳媒宣傳業務,甚至透過本港的一些廣播機構定期現場直播未經批准的賽馬及賽狗賽事及賠率等資料。透過這些服務,市民可以在本港開立投注戶口,存入投注按金,獲取投注資訊及方便地利用免費國際長途電話或互聯網向這些境外收受賭注者投注。這些活動與現行賭博條例及政策的精神相違背。

  《賭博條例》最先草擬於七十年代,隨著科技發展,特別是電訊工具的廣泛使用,現時的法例對應付境外收受賭注者收受來自香港的賭注及在香港提供投注服務及宣傳業務,有明顯不足之處。這些未經批准的賭博活動會逐漸損害本港賭博政策的完整性,並已引起社會人士日益關注。我們憂慮,如果政府不採取果斷的措施及清楚表明立場,將會有更多境外收受賭注者爭相效尤,以類似模式在香港經營。因此,我們建議修訂《賭博條例》,以打擊這類活動。

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的建議 -

(1) 在「收受賭注」及「向收受賭注者投注」的罪項內加入境外元素,明確規定境外收受賭注者收受來自香港的賭注,以及在香港向這些收受賭注者投注,均屬違法。這項修訂將適用於所有境外收受賭注者及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但如果賭博交易全部在香港境外進行,並且交易的各方全部身在香港境外,則不受此修訂條文所規管;

(2) 將在本港「推廣」或「便利」上述收受賭注活動的行為,列為非法;

(3) 將明知而准許或容受處所作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活動的用途的行為,列為非法;及

(4) 禁止在任何未經批准的賽馬或賽狗賽事開始前12小時內,透過電視或電台廣播與賽事有關的賠率或提示。

  我們在擬訂上述第(4)項建議時,已考慮到有需要就打擊未經批准的賭博活動、維護表達及資訊自由,與及維持開放的廣播及電訊政策等不同施政方針,取得平衡,所以我們在草擬有關罪項時採取了針對性的策略,以收窄打擊範圍。首先,我們建議禁止廣播的只是賽馬及賽狗賽事的賠率,而不是賽事本身。因為,直播未經批准的賽事的賠率,明顯是為了方便非法賭博活動。其次,我們把這項罪行的適用範圍局限於最直接、最有效及接觸普羅大眾層面最廣的播放賠率途徑,即電視和電台廣播。我們考慮到印刷媒體在即時傳送最新的賠率方面,所起的作用有限,故此沒有將印刷媒體納入這條罪行的適用範圍內。第三,此項規定將不適用於一般電訊設施如傳呼機和流動電話,因為目前以這些設施傳送賠率的做法並未十分普遍。至於豁免互聯網受此條文規限,是因為即使我們作出管制,境外收受賭注者仍可在香港境外,即我們沒有司法管轄權的地方開設網站,以規避法律管制。第四,由非本地電視持牌機構播放而本港不能接收的節目,並不落入有關規定的範圍。第五,可以在本港免費接收而由香港以外的地方傳送的電視台及電台節目,亦不屬這項規定涵蓋的範圍,因為該等廣播機構毋須由香港當局發牌或規管。最後,我們建議透過刊登憲報公告,指明廣播一些馳名國際的賽馬盛事的賠率可獲豁免。由於這些賽事並非定期或經常舉行,因廣播這些賽事的賠率而導致非法賭博的機會應該很低,而且當局亦不希望因禁止區域性廣播機構在本港播放國際賽馬盛事,而影響香港作為地區廣播樞紐的吸引力。我們認為,這項修訂如獲通過,將使境外收受賭注者在發放賽馬及賽狗的賠率方面,失去一個普及的媒介,從而減低此類賽事對市民的吸引力及投注的方便程度。

  我要強調一點,我們並無針對任何個別境外博彩機構之意--事實上,在草擬這項規例時,我們確實考慮過應否將規管電視台和電台直播賠率的建議延展至所有體育競賽項目。但我們考慮到由於目前這些廣播尚未出現,若在此時將其他體育競賽納入規管範圍,可能欠缺充份的理據;故此我們建議的規管只限於目前已出現的問題,即電視台和電台直播未經批准的賽馬及賽狗賽事的賠率,因直播此等賠率資料明顯是為了方便非法賭博行為。我們認為這項規定在人權法及有關國際公約對維護資訊及表達自由的規定下,是合乎尺度及有充份法律理據支持的。

  我們相信,上述建議的所有立法修訂如獲通過,境外收受賭注者在香港的活動及服務將大幅減少,香港市民向它們投注的方便程度亦會減低。這將有助維護本港賭博政策的完整性,亦間接有助保障本港的博彩稅收及慈善捐款,對整個香港社會有利。

  反之,若條例不獲議員支持,政府將無法阻止境外的博彩機構在香港收受港人的賭注,推廣及宣傳業務。我們相信這些境外機構亦會利用本港法例上的灰色地帶,陸續在香港拓展它們的業務。這將意味著越來越多在本港進行的賭博活動,將在不受管制的情況下發展甚至蓬勃起來,這將會衍生一連串的社會問題,甚至危害社會整體利益。我相信這亦非市民大眾所願意見到的。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推薦本條例草案。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