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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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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政務司司長孫明揚今日(十一月八日)於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對三項現行條例中的若干用語作出修改。這些條例分別為《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及《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我們已在《香港回歸條例》中,就《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了附表8。附表8訂定了多項詮釋香港在回歸後繼續沿用的法例的原則,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然而,我們仍然認為,在回歸後,香港的法律不應繼續保留與《基本法》不符的用語。因此,我們制定本條例草案,對這類用語作出需要的修改。

  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會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這安排並不抵觸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

  主席女士,這項條例草案除了使以上三項條例符合《基本法》,並切合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之外,還可省卻了將這些條例與《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相互參照的需要。我們曾在一九九九年向上屆立法會提交《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就有關的三條條例作出適應化修改。然而,由於法案委員會沒有足夠時間審議該條例草案,該草案在上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後便失去時效。因此現在需要重新提交,以修改有關用語。我謹請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為法例。

二○○○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