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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危險品(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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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0年危險品(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0年危險品(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改善對危險品所訂的管制,使香港的管制制度和國際標準看齊,並且更能切合本港現時的需要。我們的政策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管制各類危險品,全面加強保障公眾安全,但同時亦要顧及業界的經營方式,以利國際貿易。

  《危險品條例》訂明對危險品在陸上及海上的管制措施,並把約400種危險品,按它們的特性,分為十大類,例如屬第一類的爆炸品、第三類的腐蝕品和第五類的易燃物品等。條例在一九五六年制定時,國際間仍然未有就危險品的分類、標籤、包裝等事宜設立通用的標準。其後數十年來,根據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轄下的危險貨物運輸問題專家委員會所訂立的制度,多項國際守則經已制定和公布,並經定期修訂以追上科技的發展與及國際貿易的要求。香港很多主要的貿易伙伴,例如美國、歐洲共同體和澳洲都已參照這些國際守則,相繼修訂本國的危險品管制規例。

  雖然香港的《危險品條例》在制定後也曾作出簡單的修訂,但其中並未涉及管制系統上的改動。此外,香港本土的情況亦不斷與時轉變,所以我們有需要對條例下的管制制度作出全面檢討並加以改善。

  消防處、土木工程署和海事處在一九九五年對《危險品條例》展開了全面、徹底的檢討。鑑於香港大部分危險品都經由水路進出口,部門一致同意本港的管制制度,應盡量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規定。這項規則是根據聯合國所訂立的標準制度衍生及制定,以管制循水路運送的各類危險品。同時,檢討亦建議參考該規則的危險品清單,及考慮本港的實際情況,將一系列新增的危險品歸納於《危險品條例》的管制範圍內。此外,對於條例下其他的安排,包括各類危險品豁免受管制的數量、包裝、標籤及有關刑罰,檢討亦建議作出適當的修定。

  另外,針對在一九九七年大埔道發生的山埃散落路面事件,消防處特別聘請顧問,研究應否進一步管制以車輛運送危險品的安全措施。在現時條例下,以車輛運送第1類(爆炸品)、第2類(壓縮氣體)及第5類(易燃物品)危險品須受發牌管制。顧問研究建議將所有其他類別危險品的運送,均納入發牌管制的範圍內,並推行強制訓練計劃,教導司機處理危險品的知識及技能,以及規定必須向各運送環節的有關人員,提供所運送的危險品的充足資料。

  我們全面檢討《危險品條例》後,已訂出一糸列改善建議,主要歸納為以下各項:

(a) 加重危險品法例內各項罪行的刑罰,以抵銷多年來的通脹影響及維持足夠的阻嚇作用,並對屢次違例者施以更重刑罰;

(b) 消防處處長和海事處處長應獲授權發出工作守則,詳細列明業內人士在處理危險品時所須遵守的指引和安全守則;

(c) 對《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分類方法作適當修改,把危險品在陸上的管制範圍擴大,由現時十大類約400種危險品改為九大類約1,600種危險品;

(d) 在本港水域以船隻運送危險品的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規定。雖然規則並沒有把柴油列為危險品,但我們須維持目前對以水路運送柴油的管制;

(e) 更新危險品免受指定管制的數量的上限;

(f) 修訂條例內關於包裝、標籤和其他方面的規定,使其符合國際標準;

(g) 除了運送第1、2及5類危險品(即參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而建議的第1、2及3類危險品)的車輛外,運送所有其他類別危險品的車輛亦須納入發牌管制範圍。此外,須為司機引入強制訓練計劃;以及

(h) 就第1類危險品(即爆炸品和爆破劑)實施登記制度,以配合我們的主要貿易伙伴,例如英國、加拿大和澳洲的管制架構和法例安排。

  為了要落實各項建議,我們提出修訂《危險品條例》以及其下的附屬法例。本條例草案載列了對主體條例所需的各項修訂,其中有為直接實施建議中的規管措施而訂立的具體條文,亦有涉及為日後修改附屬法例所需的授權條文。我謹希望各議員能支持各項建議,早日通過條例草案。

  在各項立法工作完成後,我們將會分期推行有關的改善措施,並配合教育和宣傳工作,務求使業界及社會人士更能了解草案內容及各項規定,幫助他們作出適當的預備及安排。

  我們已就有關建議,諮詢危險品常務委員會,並得到該委員會的支持。在去年三月,我們進行了公眾諮詢,臨時區議會和業內人士均普遍贊成建議的修訂。此外,我們亦於去年十月徵詢了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得到委員會對修訂的理解及支持。我們並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向上屆立法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但由於立法會沒有足夠時間進行審議,結果條例草案在上屆會期完結後失去時效,現需重新提交。

  主席,我謹此提出議案。

二○○○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