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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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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草案》。

  政府在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方面一向採取多元化策略,以配合藥物倚賴者的不同需要。為提高現有的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水平,改善自願住院式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的屋宇及防火設備,及對接受戒毒服務的人士提供更佳保障,政府建議以《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草案》取代已經過時的《有毒癮者治療及康復條例》,使所有自願住院式戒毒及康復中心可被納入一套切合現代需要的發牌制度之下,並保障在這類中心接受治療的人的利益。

  有關建議的條例草案曾在本年二月二十三日提交上一個立法會,但由於分配不到審議時段,該條例草案已失效,必須重新提交立法會。這次重新提交的條例草案,基本原則和主要建議仍與上次提交的相同,只是因應非政府機構後期所提出的意見而略作修改。

  根據政府中央檔案室資料顯示,在二○○○年上半年,本港依然有約一萬多名的藥物依賴人士。透過改善戒毒中心的環境及服務,我們希望能進一步提高戒毒的成功率,從而有助長遠地減低社會對戒毒人士的經濟負擔,使社會整體資源得以更有效地運用。而且放眼海外,不少先進國家如英國、美國、澳洲等,均已有法例規管戒毒中心的服務及水平。

  建議的發牌制度規定,凡營辦為四人或以上提供自願住院式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的人士,均須向社會福利署署長申領牌照。申請人必須符合有關適當人士的準則,並且在消防和建築安全規格及署長指定的其他服務條件均符合的情況下,才會獲發牌照。所推行的計劃將不會為戒毒中心的營辦設定嚴苛的要求或準則。事實上,戒毒中心仍將擁有全面的自主權為藥物倚賴者提供不同形式的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而藥物倚賴者仍可因應不同的需要,自由找尋合適他們的治療機構。

  為確保現有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的運作不會受到太大影響,計劃的推行將會有寬限期,以便中心在繼續運作的同時為領牌做好準備;而新的中心則須在啟用當日已符合新規定。由於不同中心的環境及情況有所不同,當局建議現在受社會福利署資助的中心可獲四年寬限期,而不受資助的中心,將會有多於四年的寬限期。

  主席,我謹希望議員能支持《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草案》。

  謝謝。

二○○○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