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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販毒及有組織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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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0年販毒及有組織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

  我謹動議二讀《2000年販毒及有組織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長久以來,香港一直透過法例和行政措施,致力打擊清洗黑錢活動。國際間有關反清洗黑錢的主要組織曾高度讚揚本港在協調和不斷改善反清洗黑錢制度的努力。雖然如此,由於環境轉變,有關法例仍有若干值得改善的地方。我們曾於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就有關修訂法例的建議向立法會提交《1999年販毒及有組織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由於上一個立法會會期未能安排審議時段,故此該條例草案已失時效,必須重新提交立法會。本條例草案的內容與上次提交的基本目的及建議相同,只是參考司法機構及金融界所提出的意見略作修改。

  政府就改善舉報懷疑涉及清洗黑錢交易事宜成立了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執法機構、財經及法律界等專業團體。該小組指出,舉報這些可疑交易的其中一大障礙,就是目前被裁定觸犯清洗黑錢罪行的個案為數甚少,以致有關人士無意舉報。

  為了改善上述情況,條例草案建議一系列的修改,包括使向在潛逃人士發出沒收令的程序更為清晰有效,擴闊可發出限制令和抵押令的範圍,引入違反限制令和抵押令的罰則,要求有關人士提供限制令和抵押令所針對的資產的估值。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加入新條文,引入例如有人有任何合理理由,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代表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同時,我們亦建議將“有合理理由懷疑”這個犯罪思想元素應用於未有披露可疑交易的罪行上。條例草案亦同時提高現有清洗黑錢及有關不披露可疑交易罪行的最高監禁期。

  我們曾就草案建議諮詢禁毒常務委員會及上一屆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亦曾多次諮詢兩個律師公會、財務監管機構等。這些組織大致上都支持有關建議。

  主席,這項條例草案將會進一步加強香港反清洗黑錢制度,使這制度更合時宜,及更有效地發揮其阻嚇販毒或其他嚴重罪行的作用。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

二○○○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