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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更生中心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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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更生中心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更生中心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提供法律依據,以制定和推行一項為青少年罪犯而設的更生中心計劃,使法院在處理青少年罪犯時有多一項判刑選擇。建議中的計劃是政府改善青少年罪犯更生服務的一項重要的新措施。

  在一九九六年,撲滅罪行委員會轄下的青少年罪犯問題常務委員會,委託香港城市大學研究青少年罪犯更生計劃成效。研究結果肯定了各項更生計劃對青少年罪犯的價值。但研究亦同時發現,因健康情況不宜進入勞教中心的年輕男犯,以及不涉及風化罪行的年輕女犯,法庭則欠缺適當的判刑選擇。法院在別無選擇下,只能判處他們參與懲教署刑期較長的教導所計劃,或在社會福利署監管下接受感化。結果,這些青少年罪犯所獲的判刑,不是過重便是過輕。

  我們經過詳細研究及廣泛諮詢後,建議制定一項新的短期住院計劃。計劃著重採用以社區為本的措施,並不會像勞教中心,對體能訓練預設特別嚴格的要求,祈能在懲教署刑期較長的教導所計劃,和社會福利署的非監禁措施之間,提供多一項的懲處方式。這項新計劃將會在條例草案下指定的"更生中心"推行,並由懲教署管理執行。參加者須經歷兩個階段:

 (a)第一階段著重紀律訓練。參加者須在更生中心內接受二至五個月的訓練,從而協助他們提高自制能力和養成有規律的生活模式。懲教署會在這個階段為參加者同時提供輔導服務、社交技巧和基本工作技能的訓練。

 (b)在第二階段,參加者須入住類似中途宿舍的院舍,為期一至四個月。其間他們可以外出工作,接受職業訓練和參加教育課程,以及參與社區服務計劃。更生中心人員亦會鼓勵及協助他們與親友聯繫,重建家庭關係及建立健康的社交。

  條例草案規定,整個坒d期由最短的三個月至最長的九個月不等,個別青少年罪犯確實的坒d期,會視乎其操行及進展情況而定。因此,更生中心人員會不斷評核每名參加者的行為、自我照顧能力和對輔導的反應等,以決定他們何時可從第一階段轉入第二階段,以及何時離開更生中心。此外,條例草案亦規定,參加者在獲釋後,須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在監管期內,懲教署人員會繼續進行輔導工作,協助他們重投社會。

  更生中心計劃的對象是14至21歲以下,犯了須判處短期監禁刑罰的青少年罪犯。在我們構思中,適合參加更生中心的青少年,並非為有連串犯罪記錄的積犯,他們所犯的罪行並不嚴重,例如店舖盜竊和輕微毆打等罪行,罪不至於要在教導所長期囥(最高至36個月),但那些非監禁措施(例如感化)又不能有效地令他們改過自新。正如一九九六城市大學的研究報告所建議,更生中心的服務對象,亦可包括因健康情況不宜入勞教中心的年輕男犯,和不涉及風化罪行的年輕女犯。

  我們相信建議的更生中心計劃,能幫助法庭在判處青少年罪犯時,更能對症下藥,令不同類別的青少年罪犯,均能獲得最適合他們需要的更生服務。這項新計劃旨在糾正青少年罪犯的犯罪觀念和行為、防止他們再次犯罪、幫助他們養成一套為社會接納的行為和奉公守法的觀念、教導他們必要的社交和生活技巧、加強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並為他們提供學習必要技能的機會。我們懲教政策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協助罪犯洗心革面,重投社會。

  更生中心計劃已獲得司法機構支持。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我們亦徵詢了上屆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對計劃亦表示支持。我們並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向上屆立法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但由於立法會沒有時間進行審議,結果條例草案在上屆會期完結後失去時效,現需重新提交。我希望立法會能早日通過條例草案,使新計劃得以順利展開。

  主席女士,我謹此提出議案。

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