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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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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七月二十日)在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五十周年紀念會議就“有關性別暴力的香港法律現況”致辭全文:

各位來賓:

承蒙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邀請,出席五十周年會慶會議,與各位談談"有關性別暴力的香港法律現況",我感到十分榮幸。

“暴力”一詞的意思,驟眼看來就是使用武力,但今日國際間已經認定“暴力”一詞包括“使他人在身體、精神或性方面受到傷害或痛苦的行為;受到上述行為的威脅;脅迫;以及其他剝奪自由的行為”,其中並不一定涉及確實使用武力。雖然構成暴力的行為未必一定與性有關,但經常都牽涉到這一方面。

暴力事件不論是否針對性別,又或是否與性行為有關,都應該受到社會唾棄,更是政府所不能容忍的。

跟大家討論香港的性別暴力法律現況之前,我想向大家指出一點:就是我們的法例條文用字一般都泛指兩性,而並非特別偏重保護婦女。不過,我們得承認,由於社會對婦女角色有了先入為主的傳統觀念,加上兩性在體力和經濟負擔能力上的差異,婦女往往淪為暴力行為的受害人。因此,法例所保護的確實以女性居多。

現在,我想簡介一下有關的一些法例。

《侵害人身罪條例》

禁止使用暴力的法例,最明顯不過的要算是《侵害人身罪條例》,這項條例訂明有關謀殺、襲擊等罪行的規定。

《刑事罪行條例》

另一條有助禁止和阻嚇暴力罪行的法例是《刑事罪行條例》。條例第XII部適用於性罪行和相關的罪行。部分條文專門為保護女性而設,例如第118條(強姦罪行)、第118D條(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第123條(與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第124條(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第126條(覺a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第127條(覺a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以及第132條(促致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都以保護女性為目的。

條例的第118C條(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第118F條(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第118H條(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第118I條(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第118J條(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以及第118K條(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的保護對象則是男性。

第XII部的其他條款(例如第122條懲處猥褻侵犯、第129條禁止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第131條懲處導致賣淫和第137條懲處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適用於兩性,但罪行的受害人不幸地確實大都是婦女。

上述兩條法例並非特別針對配偶間的暴力問題。

《家庭暴力條例》

第三條有關法例是《家庭暴力條例》,這條條例較為偏重於家庭環境中發生的暴力問題。條例的目的在於保護家人,使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受騷擾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發出命令,禁制另一方騷擾申請人和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或進入其婚姻居所。雖然法例的用字沒有指明哪一性別,但條文的受惠人大都是婦女。

上述三條法例都是針對顯而易見的暴力行為。我以下簡介一些其他法例,這些法例的目的,在於管制和禁止那些不易察覺的暴力行為,使一般人,特別是婦女免受侵害。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與《電影檢查條例》

上述條例的目的,在於管制分發和傳送內容屬於、載有或含有淫褻或不雅資料(包括暴力、腐化或可厭資料)的物品。色情高咿M電影也同樣受到管制。這些物品或電影的主題往往圍繞暴力及性暴力,更甚的是往往把婦女描繪為享受這類暴力,這是完全不當和不可以接受的。政府對這些資料加以管制,是要向這類物品的製作人發出明確信息:這些物品的內容並不適合公開印行,並擬作為釐定什麼是可以接受和不可以接受行為的尺度,讓市民自行推斷。

政府除訂立刑事罪行外,還制定了法例,打擊歧視或間接對他人,特別是婦女,施以隱含暴力的行為。

強姦配偶罪

許多人認為,一般來說,一名男子不能因強姦妻子而被判有罪,因為同意性交是婚姻契約的一部分,在一般情況下,做妻子的不能收回同意,只有在分居令或裁判分居令或暫准離婚判令生效期間、或在不准他騷擾妻子的禁制令或代替禁制令的承諾書生效期間,男子若強姦自己的妻子或前妻,才可被判觸犯強姦罪。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在R v R [1992] 1 AC599一案,上議院的判決達成一個相反的看法:男子無論是否與妻子已分居,都可被判強姦妻子成罪。這看法為香港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區 訴 陳永鴻 [1997] 3HKC 472一案中所接納,雖則該案並非關於強姦罪。我司的刑事檢控科在近期沒有因涉案人之間有婚姻關係而拒絕提出強姦罪的檢控,但我亦要說明我司並未有接獲警方轉介這方面的案件。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在2000年5月16日審議有關議題時,幾位議員質疑公眾、警方,甚至律師是否知道強姦配偶是刑事罪。本司已積極提醒警方、社會福利署、提供社會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婦女組織,一名男子強姦妻子可被判犯強姦罪。幾位議員也提出,雖然加深公眾認識強姦配偶是刑事罪是一件好事,但修訂法例訂明強姦配偶是刑事罪行會是一個更好的方案。議員的意見已向有關決策局反映。

配偶作為控方證人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

在同一會議,也討論到被控人士的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這個問題。1988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了一份有關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的研究報告。1990年政府為落實報告的建議提交一條條例草案,但是草案最終不獲通過。政府目前正覆檢有關的證據規則和法改會的建議,在諮詢警方、民政事務局、社會福利署、法律界、婦女組織和提供社會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後,將考慮是否再提交另一條條例草案。不過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2所列的罪行而言,妻子有資格(但不可被強制)頂證被控有關罪行的丈夫。這些罪行包括亂倫、強姦、其他性罪行和相關的罪行,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212章)的某幾類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法律也致力減輕性罪行受害者在刑事審訊程序中所經歷的恐懼和傷痛。為此,當局制定本條例第IIIA部,訂立條件讓易受傷害證人可以透過電視直播或錄影作供。

制定上述程序,是為了盡量減少或完全消除證人需要在眾目睽睽下作供,或當面與侵犯他的人對質的情況。

政府一向致力改革法律,確保所有人在法院都獲得公平對待。為此,我們最近修訂了《證據條例》,廢除性罪行的佐證規則。

《證據條例》

《2000年證據(修訂)條例》於2000年6月21日在立法會通過,並於2000年6月30日生效,廢除了性罪行的佐證規則。條例生效後,性罪行案件投訴人所提供的證據,正如其他類型案件證人的證據一樣,得到同等對待。投訴人的證據不再需要佐證,法官也不會因罪行性質而須自動向陪審團發出警告,說明引用無佐證證據把被控人定罪所存在的危險。

佐證規則一直為人詬病,弊處之一是令性罪行受害者因為懼怕在法庭上遭受不合理的盤問和攻擊,以致不敢報案或協助檢控犯罪者。規則廢除後,相信受害者會對刑事司法制度更有信心。

政府經常留意社會人士對暴力事件,特別是性暴力事件的關注。2000年4月12日立法會動議辯論性暴力行為,政府隨後成立了工作小組研究有關問題。工作小組的職責之一是檢討和研究現行法律,確定須予改革的法律範t、時間和方法,研究結果會於日後公布。

今天的會議可以讓各界人士和政府代表共聚一堂,藉這機會交流意見,集思廣益,確實饒富意義。能夠參與這樣的盛會,實在非常高興。多謝各位。

二○○○年七月二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