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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案: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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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士)令》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士)令》的決議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與國際合作,打擊嚴重罪行。為此我們開展了一項計劃,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建立一個在刑事事宜提供相互法律協助的雙邊協定網絡。這些協定可確保締約雙方相互提供對等協助,加強國際間在打擊跨國際罪案方面的合作。至目前為止,我們已先後與八個國家簽署了有關的雙邊協定。它們包括澳大利亞、法國、新西蘭、英國、美利堅合眾國、意大利、大韓民國和瑞士。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條例") 提供了所需的法定架構,使我們可以在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方面提供協助,包括向証人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交出物料、移交有關人士作供和沒收犯罪得益等。

  根據條例第4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了這條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命令,以落實我們與瑞士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所簽署的雙邊協定。這條命令訂明提供協助的範圍和程序,並訂定條文,保障涉及刑事法律程序的人士的權利。這條命令與條例的規定實質上一致。不過,由於各個司法管轄區在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各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必須對條例部分條文作出變通,以反映某個談判夥伴的處事常規。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個別協定的責任,這些變通是必需的。有關與瑞士所簽署的協定的變通已撮述於這條命令的附表內。

  我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及其他成員議員就這條附屬法例作出仔細的審議,及對這命令所表示的理解和支持。

  小組委員會曾詳細研究協定第十五條有關通報國民被監禁的安排。該項條文規定,締約各方均有責任把另一方的國民在其司法管轄區內被判監的消息,通知另一方。議員關注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可能不希望香港特區政府知道他被監禁的消息。我想解釋一點,協定第十五條旨在方便提供領事協助,而且與《歐洲公約》及數項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領事協定一致,例如與美國和英國簽訂的領事協定。第十五條讓香港特區政府可以為在瑞士被監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供協助。這點是符合公眾期望。我們相信一般市民都希望政府盡量為那些在外地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鑑於議員的關注,我們會盡可能與瑞士當局進一步探討可否制定一個適當平衡的通報制度,既能讓雙方履行協定的義務,也同時能顧及某些市民不希望香港特區政府知道他們在瑞士被監禁的意願。我們非常感謝小組委員會支持我們的做法。

  為了加強與瑞士在刑事司法和國際執法方面的合作,制定這條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命令,使有關的雙邊協定得以生效是極為重要。我懇請議員批准制定這條《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士)令》。

  多謝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