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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3)(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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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根據目前的規定,需要有不少於百份之五十的業權份數的支持才可以終止物業管理人的委任。政府提出對第15條的修正,基本上是採納了法案委員會委員,包括程介南議員和何俊仁議員提出的建議,只容許有份支付管理開支的業權才有權投票終止管理人的委任。在取消了不需支付管理開支的業權(例如公用地方業權)的投票權後,我們的修正一方面可令終止管理人的委任變得更容易,但同時亦顧及避免對物業管理造成太多的干擾,減少業主為管理人的委任發生的爭執,我們認為這是在兩者之間取得了一個適當的平衡。

程議員和何議員現在提出對第15條的修正,比他們原先的建議更大幅度地降低終止管理人委任的業權份數或人數。

程議員的修正將會把終止物業管理人的委任所需的業權份數由現時不少於百份之五十大幅降低至所需法定人數的多數票(即百份之二十或200名業主的多數)。何議員的修正案則建議將所需業權份數由百份之五十降低至百份之三十。這兩個方案雖然不同,但同樣地會大幅降低法團決議所需的業權份數,我們十分關注這些修正將會對物業管理工作所帶來的不便及不穩定影響。同時,我們亦認為這種做法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運作會構成一定程度的損害,亦可能令管理公司為取悅少數業主而工作。最後,我想強調現時的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實施以來,行之有效,在執行上並未遇到任何重大的障礙或困難,我們認為現階段並不宜引入太過急進及可能有負面影響的變動。

基於上述的理由,我懇請各位委員反對程介南議員及何俊仁議員提出對第15條的修正。

但在各位委員投票之前,我想指出政府提出對第15條的修正,已較現時法例的條文寬鬆,這與程議員及何議員所提修正的方向是一致的,事實上亦是他們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故此,如果各位委員在投票否決程議員及何議員各自提出的修正後,希望各位能支持及通過政府提出的修正。

多謝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