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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2)(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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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程介南議員所提出的第14條修正案,包括了草案內原有的第14條及政府所提出的修正。這些和草案及政府的修正案相同的條文是程議員所提修正的(b)、(c)(2)及(e)段,我們對這些部份並無反對。但是程議員的修正案內的其他條文,包括(c)(1)及(d)段,是政府不能接納的。

(c)(1)段的修正案建議在現時附表3第5段的法團會議法定人數所要求的百份比的規定上,另加一項人數的準則,投票通過決議則以較少人數的要求為準。我們覺得現時法例上投票通過決議的百份比(即百份之十及百份之二十,視乎情況而定)是恰當的,並可以確保法團所通過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獲得一個合理百份比的業主支持。反之,若以程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所建議的200人或100人準則計算,當屋苑的業主人數超過1000人,通過決議所需的業主百份比便會降低至少於百份之十,而業主人數越多,百份比便越低。在實際運作上,假若所通過的決議關乎業主的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項,而通過決議的業主人數只佔總業主人數一個很低的百份比,該決議的認受性將可能被受質疑,亦容易引起日後業主之間的紛爭。

除此之外,程議員的修正案亦建議將上述的法定人數規定應用於根據附表7第7段召開以終止經理人委任的業主大會。這項修正連同程議員提出的第15(b)(i)條的修正,將可令到只需要約有百份之十的業主以多數票通過的情況下,便可以終止經理人的委任。這種做法將會令法團更容易流於分化,對維持良好大廈管理並無裨益。

另外,修正案的(d)段條款是重覆了政府在草案新訂條文第4A條(加入條例第5B條)和第17條(加入附表11)內的條款。我們認為無須在草案中重覆這些條款。

基於上述的原因,我懇請各位委員不要支持程議員提出對第14條的修正。我亦希望各位委員在否決程議員所提的修正後,能在下一項投票時支持政府提出對第14條的修正。因為現時對程議員提出的修正的投票,是各位委員先就程議員提出的修正和政府所提修正不同之處表決。至於政府與程議員提出的修正相同之處兩者並無分別,基於程序上的原因,需要在否決程議員的修正後再投票才可獲得通過,故此我會在稍後動議修正草案第14條時,要求各位委員支持政府的修正。

多謝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