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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1)(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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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進一步修正第3條(a)段,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予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這項對草案第3條(a)段的修正,是對草案第3條修正內的最重要條文,是我們在法案委員會內和委員商討達成共識的成果。現時《條例》之第3(1)及(2)條規定如公契並無委任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業主可由合計擁有不少於百份之五份數的業主召開業主會議,並由合計擁有份數不少於百份之五十的業主決議委任管理委員會。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們同意委員會的建議,相應降低上述的現存樓宇通過決議委任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由百份之五十降至百份之三十,以進一步促進已建成樓宇的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各位委員之前已否決了草案第3條提出新訂的法案第3(3)條及其他相關的連帶修正。因此新建成樓宇無法以百份之十業主人數的規定來召開業主會議,決議成立業主法團。故此,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這項修正建議,使現存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2)條內的百份之五十業權份數成立業主法團的規定降低至百份之三十,好讓無論是新建成或現存樓宇的業主可以以一個更便捷的方法來成立業主法團。

多謝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