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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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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政府反對涂謹申議員對草案第4和第6條增訂約束國家的條文。

  我們曾仔細研究是否需要在草案加入明訂條文,規定建議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10F條及建議的《警隊條例》第59D和59G條應約束國家,結論是無此需要。

  原因是有關的建議條文已清楚訂明,除了作條文指明的用途外,任何人如取覽、披露或使用依據草案取得的樣本、法證科學化驗結果或DNA資料庫的資料,即屬犯罪。該刑事罪行條文適用於所有人,包括在香港特區的國家官員。即使證明有關行為是獲得高層政府官員的授權,亦不能作為所犯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再者,由於只有個人才可以作出違反建議的第10F,59D和59G條的行為,因此,建議條文的現行文本,已足以涵蓋所有須為違反條例而負刑事責任的人。

  主席,我想藉此機會很簡單地回應涂議員剛才對政府一些嚴重的指控,他的意思是說保安局是失職的,那條個人私隱資料條例也與中央政府討論了兩年,為何保安局不去討論呢?其實原因很簡單,因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已說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人員均須遵守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而我們的法律亦清楚說明觸犯這些罪行一定是由個人干犯,而不是由一個機構干犯,甚至涂議員談及日後科技進步,電腦可以千里傳音地盜取資料於無形,涂議員都知道我們現正研究電腦罪行,就算利用電腦,我不相信將來條例是告電腦而非使用電腦的人,所以最終都是由一個人干犯罪行。涂議員又談到為什麼不問中央,我想作為一個公務員,我的答案是,我是否對我的判斷沒有信心呢?是否我們保安局與有關部門和律政司都研究過,肯定條文是這樣解釋,而不會不約束中央政府在香港駐港機構的人員,如果我們是肯定這樣解釋的話,為什麼我們還要像小孩子般與港澳辦討論是否可以約束你們,你們是否想被約束呢?又找人討論三數年呢?如果我們時時都這樣做,涂議員又會否說我們不懂得落實高度自治呢?所以我們經過考慮後,我們自己作出的判斷是認為沒有需要諮詢中央政府,亦沒有需要在草案另明訂條文規定上述建議條文適用於「國家」,故此我們反對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