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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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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草案第3、5及8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委員的文件內。

  對第3及第8條的修訂,目的是修改建議加入《危險藥物條例》及《警隊條例》有關向裁判官核准收取體內樣本的申請的附表。建議修訂有兩類:

(一)  清楚列明執法人員只可向被懷疑干犯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的人收取體內樣本;及

(二)  容許裁判官因應個別個案的需要,指明把進行聆訊的命令送達申請人及答辯人的日期。

  對草案第5條的修訂,是我們在聽取議員的意見後,為修改在《警隊條例》中"體內樣本"、"非體內樣本"及"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的定義,和作出一些有關草擬的技術性修訂而提出的。主要的目的是進一步保障被收取樣本人士的人權及私隱,及使執法機關在收取樣本時受到嚴格的規管,務求在兩者之間取得合適的平衡。建議包括:

(一)  把頭髮指明為非體內樣本,而其他的毛髮樣本被列為體內樣本;

(二)  收窄屬於非體內樣本的人體任何部分的印模的定義,使其不包括私處及面部的印模;及

(三)  把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由最長監禁刑期不少於5年的罪行提升至不少於7年的罪行,或列於建議新增於《警隊條例》的附表1A所指明的六項與性或暴力有關的其他罪行。

  上述的修正案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而提出的。主席,我謹動議作出以上的修訂,希望委員予以支持通過。多謝。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