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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證人保護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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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證人保護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建議的修正主要是希望更清晰及更詳盡地把保護證人計劃的運作原則,臚列於條例草案之內,令計劃更趨完善。這樣,一方面可增加計劃的成效及吸引力,另一方面亦可減低計劃被濫用的機會。

  條例草案第4(3)條的修正,是希望強調證人所面對的可見危險的性質,是批准當局(即警務處處長或廉政專員所指定的人員)決定是否把證人納入保護證人計劃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條例草案第5條的修正,則清楚訂明批准當局在決定是否把證人納入保護證人計劃前,可以要求證人接受醫學測試或檢驗,但測試或檢驗結果不得作"篩選"用途。

  此外,條例草案第13及14條的修正,詳細列明條例附設的覆核機制。有關人士假若不滿批准當局不將他納入保護計劃之內、不為他定立新身分,或終止對他作為被納入有關計劃內的證人所提供的保護,可要求覆核。有關覆核會由一個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警務處處長或廉政專員指派,由職級高於批准當局的人員出任主席,並最少有兩名非公職人士出任委員。這可同時兼顧委員會的專業性及獨立性,增加覆核機制的公信力。同時條例草案第4(5)及8條的修正,規定在納入保護計劃或設立新身分的要求是由證人提出但遭否決的情況下,批准當局須採取合理步驟以書面通知有關人士,以便他不滿批准當局的決定時,可提出覆核要求。我相信這些修正有助提高市民對保護證人計劃的信心,從而加強計劃的成效。

  另一方面,為防有人濫用保護證人計劃,特別是新身分的定立,條例草案第12條的修正,賦權批准當局可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確保被納入保護證人計劃內,並獲定立新身分的證人,在採用新身分期間招致而在回復原本身分後,仍屬有效的法律權利、義務和限制,均會依法處理。這與處理有關人士在獲得新身分前招致的權利、義務和限制所採用的原則一致。

  至於其他條文的修正,均旨在對有關條文作技術性增補或修改,令意思更清晰。

  有關修正案是政府和條例草案委員會經過詳細討論的共識,希望各委員予以支持通過。

  多謝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