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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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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工商局局長周德熙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進一步改善有關法例,為知識產權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我非常感謝立法會優先成立草案委員會,審議本條例草案。草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及各委員仔細研究和討論草案內容,並提出多項寶貴意見,我在此向他們致謝。

  主席,去年我們在徵詢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後,決定修訂法例,落實三項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建議。立法會於本年一月正式通過其中一項建議,將盜版和偽冒商標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內。

  《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落實其餘兩項建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 為防止盜錄,將未經授權而在戲院、劇院或音樂廳等公眾娛樂場所內管有攝錄器材,定為刑事罪行;及

(二) 澄清有關法例,以表明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侵權物品,亦屬侵權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例如商業機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電腦軟件或盜版書籍等。

  第一項修訂建議,是基於海關在執法行動中,發現有盜版電影光碟是由盜錄戲院所放映的電影所製成的。在現行法例下,起訴這些盜錄行為有舉証方面的困難。因此,條例草案訂明未經授權而在主要用作放映電影或表演的戲院、劇院或音樂廳等公眾娛樂場所內管有攝錄器材,即屬犯罪。該等場所的管理人會獲授權拒絕管有攝錄器材的人士進入。

  為了令市民不會因不知情而違反新例,我們在實施上述條文前,會作出廣泛而有效的宣傳。此外,代表大部份戲院的香港戲院商會,已承諾提供適當的貯存設施,供顧客在進入戲院前存放攝錄器材。戲院亦會張貼清晰的通告,提示市民在戲院內不可管有攝錄器材,電影放映前有關訊息亦會在銀幕顯示;而透過電話或互聯網購買戲票的人士也會收到這些警告。演奏場地也會有類似的宣傳安排。

  條例草案的另外一個法例修訂建議,是澄清《版權條例》中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某些字眼。在現行法例下,涉及管有盜版物品的侵權行為,必須是「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作出,才屬犯法。政府的法律顧問認為,「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一詞,未必能涵蓋不涉及侵權物品本身的交易或業務。例如一間公司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盜版電腦軟件,但並非直接售賣該盜版軟件,就可能因為這不清晰的條文而逍遙法外。

  因此,草案修訂《版權條例》中,所有引用「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一詞的條文,代之以更清晰明確的字眼,從而清楚表達我們的立法意圖,把有關的侵權行為列為罪行。我們會在實施有關條文之前,作出適當的宣傳,提醒營商者切勿使用侵權物品。

  主席,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條例草案某些條文和二讀新訂的條文,包括為未經授權而管有攝錄器材的罪行加入「合理辯解」的免責辯護,和加入公共娛樂場所管理人須展示有關警告告示的法定要求。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審議和通過該等修正建議。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