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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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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修正附表3、4、6、7、11、12和14,修正案內容巳載列於發送各委員的文件內。原附表3是對《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但由於《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已把有關條文廢除或修訂,因此附表的部分適應化修改建議已不再需要或不合適。對附表3提出修正,旨在反映這項變動。

我謹動議修正附表4第2條、附表11第2(b)條和附表14第1(b)條,以符合政府同意須就所有對“總督”的提述,一律改為“行政長官”。

我謹動議修正附表6第11條和附表12第7條。政府建議對該兩項保留條文作出修正,是為使有關用語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的文本一致。

我謹動議刪除附表7第10條和附表14第11(a)條。該兩個條款旨在修正兩項“不獲豁免權條文”。由於把“官方”一詞改為“政府”的建議超越法律適應化計劃的範圍,我建議撤回有關“不獲豁免權條文”的修正建議,並在立法會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一年度會期再就此提出另一修正案。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