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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0年家庭崗位歧視(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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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2000年家庭崗位歧視(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下的提議,動議二讀第2A、2B、4及5條。

  正如我在動議修訂第2條時解釋,我們建議新增的第2A及2B條,連同對第2條作出的修訂,會把條例草案的修訂範圍限制於條例第8、9及16條,以取代適用於條例第III、IV及V部的例外情況。經修訂的第2條是為了處理與僱員有關的問題,而新增的第2A及2B條則分別處理與合約工作者及佣金經紀人有關的問題。修訂建議同樣無損於我們旨在澄清哪些做法在條例的規定下不屬違法這個原來目標,反而有助解決建議的例外情況範圍可能過於廣泛,以及條例草案第2條原本建議新增的第39A條的措詞或會對僱員、合約工作者及佣金經紀人獲得或享用的利益引起混淆等問題。

  第4及第5條新條文的目的,是保留在條例草案制定前訂立的協議或和解協議下應有的權利和責任。有委員擔心條例草案具有的追溯效力,可能會令僱員直系家庭成員現有的福利受到削減或有所改變,我們建議新增上述條文,正是為了消除委員在這方面的憂慮。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向議員推薦這些條文。

二○○○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