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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2000年家庭崗位歧視(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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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2000年家庭崗位歧視(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下的提議,修訂第2及第3條。

正如我在二讀辯論時解釋,我們建議修訂的第2條,連同即將動議通過的第2A及2B條新條文,會把條例草案的修訂範圍限制於條例第8、9及16條,以取代適用於條例第III、IV及V部的例外情況。修訂建議無損於我們旨在澄清哪些做法在條例的規定下不屬違法這個原來目標,反而有助解決建議的例外情況範圍可能過於廣泛,以及建議新增的第39A條的措詞或會對僱員、合約工作者及佣金經紀人獲得或享用的利益引起混淆等問題。

我們建議修訂第3條作為一項相應修訂,使該條所指的為條例第8、9及16條的有關經修訂條文,而並非指條例第III、IV或V部。

二○○○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