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2000年家庭崗位歧視(修訂)條例草案》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2000年家庭崗位歧視(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多謝楊森議員,以及法案委員會各成員辛勤工作,以超卓效率詳細審議本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作出修訂,以消除該條例有關向僱員、合約工作者或佣金經紀人的直系家庭成員提供福利的條文在釋義上所引致的不明朗情況。香港有些僱主及主事人除向其僱員、合約工作者或佣金經紀人提供某些附帶福利外,往往也會為他們的配偶及子女提供這些福利。但有一種法律意見卻認為,該條例可給詮釋為僱主或主事人若只向上述某些而非全部有關直系家庭成員提供福利,即屬違法。若我們不立即消除這種不明朗情況,則除非僱主或主事人願意向所有有關直系家庭成員提供這些福利,否則他們可能會因為怕負上潛在的法律責任而取消現時出於好意給予僱員直系家庭成員的福利,導致這些家庭成員喪失現時享有的全部福利。同時,為清楚闡明我們從來無意要求有提供那些福利的僱主或主事人必須根據條例向其僱員、合約工作者或佣金經紀人照顧的每一個直系家庭成員提供福利,條例草案的有關修訂會當作自現有條例生效日期(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實施。部分法案委員會成員曾對這些修訂的追溯效力表示關注,但我們認為這是必要的,否則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之前的作為引致的不明朗情況仍會揮之不去,而有關各方可能須要循法律程序來澄清他們的法律地位。但由於有索償人或已就條例草案獲批准提交本會之前的作為提出訴訟,為保障這些人士的權益起見,我們建議凡在行政會議批准提交條例草案的日期(即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前提出的訴訟,均不受條例草案影響。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對這些安排大致表示支持。

  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條例草案作出多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首先,為回應有意見指第2條所載涉及第III、IV及V部的建議例外情況,範圍可能過於廣泛,我會動議對第2條作出修訂,同時建議加入新的第2A及2B條,以便把修訂範圍局限於條例第8、9及16條。此外,條例草案第2條原本建議新增的第39A條或會令人誤以為僱員、合約工作者及佣金經紀人本身獲得或享用的利益,也會受條例草案所影響,但上述修訂的新措詞,可以消除這種誤解。

  第二,為配合由已修訂的第2條所實施的修訂,以及新增的第2A及2B條,我同時會動議對第3條作出修訂,使該條文所指的是條例第8、9及16條的有關修訂條文,而不是指條例第III、IV或V部。

  最後,有委員擔心條例草案具有的追溯效力,可能會令這些直系家庭成員現有的福利受到削減或有所改變。為消除他們的憂慮,我會建議加入兩項新條文,亦即第4及第5條,以便保留在條例草案制定前訂立的協議及和解協議下他們應有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我亦很高興法案委員會同樣支持這項修正案。

  主席女士,澄清根據條例讓有關的直系家庭成員獲得或享用利益、設施及服務的合法性,對僱主和僱員雙方均有好處。我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會動議修正案,現向本局推薦經修正的條例草案,多謝各位。

二○○○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