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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為非華裔學童提供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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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尼泊爾裔兒童及青少年就讀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居港的尼泊爾裔適齡入學兒童及青少年的人數,以及當中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數;

(二) 該等適齡入學人士現時在本港接受教育的情況為何;及

(三) 當局有否計劃透過開辦學校或其他措施,使所有尼泊爾裔適齡人士有接受基礎教育的機會;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入境事務處的統計,截至二○○○年六月八日,在香港居住的尼泊爾裔適齡入學兒童及青少年(即年齡介乎六至十五歲)約有一千六百六十人。至於上述一千六百六十人當中,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數,政府並沒有另作統計。但根據入境事務處的估計,上述人士約有八成屬香港永久性居民,其餘大部分為香港居民的依親,而後者在本港居住滿七年後便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及(三) 根據現行政策,所有符合資格的本地兒童(有關資格見附件),包括尼泊爾裔兒童,都可入讀本港的公營學校(即官立及資助學校)。此外,他們亦可選擇入讀其他私立或國際學校。這些兒童如有需要,可隨時向教育署要求入學協助。

  為了令居港的非華裔兒童盡快融入香港社會,政府鼓勵他們入讀公營學校。因此,政府並無計劃開辦專為某些族裔(包括尼泊爾裔人士)提供教育的學校。

  我們明白非華裔學童在起初可能未能適應本港的教育制度,因此教育署會在下一個學年開始,為這類學童提供類似內地出生新來港學童所獲得的支援服務。教育署會資助非政府機構開辦適應課程,協助增強非華裔學童閱讀及書寫中文的能力。此外,教育署亦會向取錄這類兒童的學校發放定額津貼;學校可運用這筆津貼,為校內非華裔學童提供校本支援服務,例如開設輔導班及設計特別教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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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入讀本港公營學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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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立及資助學校只限於持有下列其中一種證件的學生入讀:

(a) 香港出生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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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凡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以前辦理出生登記的兒童,單憑出生證明書已足以證明持有人具有進入該類學校就讀的資格;

(ii) 凡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辦理出生登記的兒童,其出生證明書的第12欄內必須顯示其香港本土人士身份「經已確定」;

(iii)凡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或之後辦理出生登記的兒童,其出生證明書的第12或11欄內必須顯示其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經已確定」;

(iv) 出生證明書上顯示其香港本土人士身份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未經確定」兒童需要持有香港居留許可證-I.D.235B或有效旅行證件,並蓋有以下(c)點中其中一種簽註。

(b) 香港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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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後發出,而在第六行並無〝C〞字標記(有條件限制居留)的香港身份證。如證上〝C〞字標記,則持有人必須持有蓋有以下(c)點其中一種簽註的有效旅行證件。

(c) 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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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有下列任何一種簽註的有效旅行證件-

(i) 「批准逗留至      年   月   日」(顯示持證人在獲取錄入學時,其在港逗留日期仍然有效);

(ii) 「獲准逗留期限延至      年   月   日」(顯示持證人在獲取錄入學時,其在港逗留日期仍然有效);

(iii) 「本旅行證件持有人有香港入境權。(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AAA條。)」;

(iv) 「持證人在      年   月   日抵達香港並獲准無條件入境。」;

(v) 獲准無條件在港居留;

(vi) 「以往規定之逗留條件現告撤銷。」;或

(vii) 「持證人證實有資格領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