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家用電器產品須獲發安全規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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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明日(五月二十六日)就《〈電力條例〉(第406章)2000(生效日期)公告》、《〈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章附例)2000年(生效日期)公告》,以及《〈2000年電氣產品(安全)(修訂)規例〉2000年(生效日期)公告》刊登憲報。

  根據公告,《電力條例》第29(1)(b)條及《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7和第8條有關證明家庭電器產品符合安全規格的規定,將於二OOO年十二月一日開始實施。

  政府發言人說,供應未有按照《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所規定獲發給「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電器產品,均屬違法。

  他說:「『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是證明一件家用電器產品符合規例要求的文件。

  「這條規例規定所有供應者,包括製造商、入口商、分銷商及零售商,均須確保所供應的產品符合規例所列的安全要求。

  「他們須確保所供應的產品已獲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機電工程署曾就『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要求,諮詢電器業和作為樓宇電器產品主要供應者的地產發展商。

  「規例生效後,機電工程署會抽樣巡查市場供應的電器產品是否已獲『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他指出「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並不是隨每件出售的電器產品向顧客提供的文件。

  發言人補充說:「《2000年電氣產品(安全)(修訂)規例》於十二月一日生效後,獲豁免於規例外的電器產品包括隨樓宇供應的電器產品,不過有關的豁免不適用於在新建樓宇初次入伙前供應的電器產品。」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