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六題:於表演場館使用手提電話及傳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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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的答覆:

問題:

儘管現時在電影及表演開場前,院方已藉視聽方式提醒觀眾關掉手提電話及傳呼機,仍然有人罔顧該等勸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已採取哪些其他措施,確保觀眾在獲准進入由當局管理的公眾娛樂場所前,已關掉手提電話及傳呼機;哪類人員負責執行該等措施及措施成效如何;及

(二)當局會否考慮立法執行上述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本人謹就陳智思議員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在答覆陳智思議員的問題前,我想指出,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表演場地內,亦即在大多數公營機構管理的表演場地內,觀眾在節目進行期間使用手提電話和傳呼機而造成滋擾的情況並不特別嚴重。在一些主要的場地,例如香港文化中心、香港體育館和伊利沙伯體育館,場館內的訊號接收效果欠佳,在某些位置,手提電話和傳呼機是不能接通的。然而,為了盡量減少對觀眾和表演者造成干擾,當局除了在節目開始前藉視聽方式提醒觀眾關掉手提電話和傳呼機的響鬧裝置外,還採取了下列措施:

(i) 在節目場刊首頁刊印關掉手提電話和傳呼機的場館規則;

(ii) 在場地入口處張貼清晰告示,說明有關場館規則;

(iii) 在使用手提電話和傳呼機情況較嚴重的場地,有關場館規則的字眼已作修訂,加入警告字句,藉此提醒觀眾,如他們不遵守規則,可能會被要求離場;及

(iv)如有需要,在中場休息時安排播放這項具體的場館規則的聲帶,提醒觀眾留意。

為了加強這些預防措施的成效,前台服務人員,例如查票員及帶位員,均會在場留意觀眾是否遵守有關規則。如發現觀眾在入場、中場休息及節目進行期間違反場館規則,便會加以勸諭及採取適當行動。在入場時,服務人員如看見觀眾攜有手提電話或傳呼機,便會要求他們在入場前先行關掉響鬧裝置。中場休息期間,服務人員如發現觀眾在場內使用手提電話或傳呼機,會上前勸止,請他們移步到場外使用,以及在再次進場前先行關掉響鬧裝置。上述安排一直行之有效。

(二)我們認為沒有必要立法禁止觀眾在表演場館內使用手提電話或傳呼機,因為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而制定的《文娛中心規例》已有條文規定:文娛中心經理或任何獲授權職員,有權於任何人拒絕服從經理為促進文娛中心的妥善管理而向其發出的任何合理命令時,指示該人離開文娛中心。

二○○○年五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