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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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實施一九九七年法律援助政策檢討完成後所提出的改善措施。

草案主要對《法律援助條例》作出三項修訂。草案第5條修訂條例第18A條,訂明法律援助署署長如認為減收或免收有關保留或收回財產的押記利息乃屬公平公正,又或認為受助人會因繳付這筆利息而陷入經濟困境,則可酌情豁免受助人繳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草案第9條規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受助人不論勝訴或敗訴,一律要繳付中期分擔費用,款額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所訂明須繳付的最高金額。這項修訂可使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與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安排一致。

草案第10條訂明,法律援助署署長可基於維護社會公義而向死因研訊個案中死者的近親提供法律援助。

立法會的內務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本條例草案,並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和各位成員就如何進一步改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一連串十分有用的意見。此外,議員也就《法律援助(修訂)規例》的草案提供了改善建議,我們在擬備修訂規例時已充分考慮這些建議。我謹此向劉議員及各位法案委員會成員致謝。

我們會在草案獲通過後提交《法律援助規例》和《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規例》的修訂案,由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我們希望草案和修訂規例能夠同時生效。

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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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三讀《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在沒有修正下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我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二○○○年五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