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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歡迎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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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律政司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聯合舉辦的憲法研討會歡迎辭全文:

鄭耀宗校長、各位嘉賓、各位來賓:

我謹代表大會,歡迎各位出席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攜手合辦這次重要的憲法研討會。

這次的研討會是為了紀念《基本法》頒布十周年而舉辦的,目的是讓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憲法專家,一同探討重要的憲法問題,也讓香港的律師和其他有興趣研究憲法的人士,從比較角度探討香港本身的憲制發展。我們今日很榮幸能夠邀請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憲法專家,與我們分享他們在憲法釋義和訴訟方面的經驗。

《基本法》- 一份獨特的文件

《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0年4月4日頒布,以本地憲法條文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確保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五十年不變。

因此,《基本法》是一份起碼具備國際、國家和憲法三個層面的獨特文件。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在回歸後首宗憲法訴訟香港特區 訴 馬維騉1一案中,已經清楚說明這點:

"《基本法》不單是國際條約即《聯合聲明》下的成果,也是中國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區的憲法。《基本法》落實《聯合聲明》涵蓋的基本方針政策,重點在於保持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五十年不變。《基本法》的目標,是保障這些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使香港特區保持穩定繁榮。因此,主權移交後的延續性,是至為重要的。

...

《基本法》是一份獨特文件,既反映兩國所訂條約,也涉及宗主國與實行不同制度的自治區的關係,訂明政府不同分支的架構和功能,並臚列公民的權利和責任。由此可見,《基本法》起碼具備國際、國家和憲法三個層面。此外,我們也必須緊記:《基本法》不是由接受普通法訓練的律師所擬備的。《基本法》以中文擬就,也備有法定英文文本。不過,如果兩者出現分歧,則以中文文本為準。從上述有關《基本法》的背景和特點可見,要解釋《基本法》條文,殊不容易。"

憲法釋義的比較資料

不過,我們並非唯一需要面對憲法釋義的挑戰的司法管轄區。我相信今日發言的各位專家會就這個問題作更深入的探討。現且讓我列舉幾個例子,說明這個問題的複雜程度。

以美國為例,過去200年來出現了許多憲法案件,以及關於美國憲法釋義的學術評論。再者,近20年來,憲法爭論經常都圍繞在原意論(或稱闡釋論)與非原意論(或稱非闡釋論)之爭。原意論的看法是:"法官判決憲法問題時,應該規限只實施成文憲法明文規定或清楚暗示的準則"。對比之下,非原意論則持"相反的看法,即法院判案時應該超逾上述的參考原則,實施不能在文本範圍內尋找到的準則。"2

加拿大方面,一個十分穩固的原則,就是對於《1867年憲法法令》行文用語的理解,不會停留於1867年的看法,相反來說,他們認為應該對這些用語作出"與時並進的解釋",這樣才會使文件的行文用語隨虓s的情況和見解不斷更新3。與時並進的解釋這原則,可以和上述的原意論相比較,後者側重於對憲法文本原意的理解。

澳洲方面,澳洲高等法院在工程師一案(1920)4這備受觸目的裁決中,強調依照法律邏輯推論來考慮,是法院審案時應該採用的唯一恰當做法。不過,近年來,有[象顯示法院的態度和做法有所轉變-部份法官日益意識到法院的角色,以及法院與社會和政治變遷的關係5。

這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以及那些沿用大陸法地區的經驗,能提供非常有用的見解,讓我們更深入了解憲法釋義這複雜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特區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

採用立法目的的取向和建立本地的法理學

雖然有關的比較資料對解釋《基本法》有很大幫助,但我們必須緊記,《基本法》與其他憲法文件的憲制安排是有所不同的。解釋《基本法》者人的最終責任,是確定《基本法》的涵義,而不是其他憲法條文。

《基本法》是在其所保留的普通法體系中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這令解釋《基本法》更形複雜。這特質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中清楚反映出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上述第一百五十八條訂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該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關於這方面,馬維騉一案中有提出普通法的釋法原則經過近年的發展後,其涵義之廣泛及靈活,足以採納以立法目的為取向去解釋《基本法》的條文6。這個以立法目的去解釋憲法的取向已由終審法院在吳嘉玲7 一案中特別概括說明-

"制定憲法性文件時,一般都會採用涵義廣泛和概括性的語言。憲法是一份具有靈活性的文件,旨在配合時代轉變和適應環境的需要。

解釋《基本法》這樣的憲法時,法院均會採用考慮立法目的這種取向,而這方法亦已被廣泛接納。法院之所以有必要以這種取向來解釋憲法,是因為憲法只陳述一般原則及表明目的,而不會流於講究細節和界定詞義,故必然有不詳盡及含糊不清之處。在解決這些疑難時,法院必須根據憲法本身及憲法以外的其他有關資料確定憲法所宣示的原則及目的,並把這些原則和目的加以貫徹落實。因此,在確定文件的真正含義時,法院必須考慮文件的目的和有關條款,同時也須按文件的背景來考慮文本的字句,而文件的背景對解釋憲法性文件尤為重要。"8

終審法院日前審理侮辱國旗及區旗案時,採用了立法目的這取向,以建立本地的憲法法理學,並充分考慮了解釋《基本法》的各項比較資料。法院在該案裁定《國旗條例》和《區旗條例》對發表自由權利施加的限制,是保護社會和社區利益的合法做法。終審法院亦留意到多個簽署確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民主國家亦有制定法例保護國旗,將侮辱國旗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9。此外,法院又引述美國兩宗侮辱國旗的案件10,以及海外國家的裁決和處理方法11。特區政府更首次以《班狄斯論據》(Brandeis Brief) 提出證據,這個方法在美國和加拿大的憲法訴訟中普遍採用。

上述正好顯示憲法是一份有生命力的法律文件,能夠適時順變。Lord Sankey打了一個比喻,巧妙地表達了這一點:"這是一棵能順應自然定律生長及開展的樹木。”12

我們現正起步建立本地的憲法法理學,海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對我們尤為珍貴,能提供啟發我們這方面發展的豐富靈感。不過,我們也清楚知道,我們面對的憲法問題獨特,其他地方未必有相同的經歷。然而,只要我們持積極態度,加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得的經驗,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問題定必能夠圓滿解決。我也深信,在今天的會議上我們從一個比較角度,一同分享憲法釋義和訴訟方面的經驗,對達至這樣的目標有很大幫助。

最後,我要感謝各位講者、主持人,以及參與本研討會的在座各位,並對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全力協助合辦會議致以衷心感謝。希望大家在這兩天的會議中,得到寶貴和愉快的經驗。多謝各位。

1 [1997] HKLRD 761,第772頁I段至第773頁B段

2《憲法-原則和政策》(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1997),第17頁,Erwin

Chemerinsky著

3《加拿大憲法》(Constitutional Law of Canada) (修訂至1999年),第57-8頁,Hogg著

4 Amalgamated Society of Engineers 訴 Adelaide Steamship Co. Ltd. (1920) 28 CLR 129

5《高等法院與憲法》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1997),第425、483頁,Zines著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維騉,同上,載於副庭長馬天敏判詞第803頁D段

7 吳嘉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1999] 1 HKLRD 315

8 吳嘉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同上,載於首席法官李國能判詞第339頁I段至第340頁B段

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恭劭 [1999] 3 HKLRD 907,載於首席法官李國能判詞第926頁F段

10 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 (1989); United States v Eichman 496 US 310 (1990)

11 意大利、德國、挪威、日本和葡萄牙,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恭劭,同上,載於常任法官包致金判詞

第931頁D段至第932頁A段

12 Edwards v A-G. Can. [1930] AC 124, 第136頁:見《加拿大憲法》(Constitutional Law of Canada)(修訂至1999年),第33-17頁,Hogg著

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