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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發言全文 (只有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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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五日)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0年撥款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強烈反對涂議員動議的修正案,為削減分目000(即警隊「運作開支」)而將總目122削減64,040,000元,以取消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涂議員的建議相信是基於他對現行投訴警察制度的不滿,但我認為與其美其名為「破釜沈舟」的策略,倒不如以「一拍兩散」來形容此做法更為貼切。

  我們以往在不同場合,已就投訴警察制度進行了不少討論。我認為強把現行的制度說成一無是處,非取消不可,不論對盡心調查的投訴警察課人員,或對負責監察的警監會委員均是極不公平的。

  涂議員一直批評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不公平,極力主張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課或授予警監會在適當情況下有某些獨立調查的權力。故此我首先需要詳細介紹現行制度的運作情況,讓各議員有一個更全面的瞭解。

  首先,根據現行制度,所有有關警務人員的投訴均會由投訴警察課負責處理,但該課與其他負責前線工作及行動的組別是隸屬不同部門的,由不同的指揮官管轄,以確保調查徹底及公正。就所接獲的投訴,投訴警察課會把每項調查的詳細報告提交警監會審議。雖然警監會並無獨立調查權力,但警監會可要求投訴警察課遞交有關投訴個案的任何資料及文件審閱,警監會委員亦可會見證人以澄清任何疑點。此外,委員亦可親身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假若警監會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有任何不滿,亦可質詢投訴警察課,要求作進一步解釋,或重新調查有關投訴,或將個案連同警監會的建議轉交行政長官。在1999年,投訴警察課便接受了警監會的意見,就48宗調查結果作出修改。至於說警監會提出的質詢被投訴警察課接受的百分比,亦由1996年的百分之二十九點八,一直提升至1999年的百分之六十一點二。因此,我認為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是一個公平及有效的制度,並且不斷改善,一方面可利用警務人員的專業知識,以及對警務工作的獨特性的瞭解,就各投訴個案進行調查,另一方面則設有有效的監察及制衡機制,確保投訴得到公平及徹底的調查。

  此外,為了進一步增加現行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我們在過往數年進行了一連串的改善措施,包括開放部份警監會與投訴警察課的定期會議供公眾人士旁聽;由警監會設立監察嚴重投訴個案小組,規定投訴警察課每月就指定的嚴重投訴個案提交進度報告,小組可就報告提出質疑或會見證人,而無須等待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此外,我們自去年九月開始,進一步擴大觀察員計劃,委任前警監會委員及其他社區領袖為「觀察員」,以事先安排或突擊方式親身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包括會見證人、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以及到事發現場搜集證據。自本月開始,連同現任的警監會委員,「觀察員」的數目便會接近六十名,可大大加強警監會的監察能力。

  剛才我聽取了很多位議員發表了他們對警監會是否能夠有獨立監察警察投訴課調查工作的能力的意見,我想在這裡給議員參考一下,經過我們採取了這麼多的改善措施後,我們警監會主席鄧國楨先生有甚麼意見呢?他最近在香港電台的「香港家書」內也有提及警監會雖然沒有獨立調查權力,但可以向投訴警察課提出意見或質詢外,也可以會見證人等等這些措施。透過這些措施,鄧主席表示這樣做可以說警監會已經或多少具備一些調查的職能。至於監察警察投訴課的工作是否需要一個完全獨立的組織才達到公平和透徹的原則,鄧主席最近也在接受一個傳媒訪問時有討論過這個問題,他的意見很值得我們參考。他說:「我想問題會頗複雜,例如如果我們要獨立調查,我們會變成一個很大的部門,他即是指警監會,而且一定要放大量的資源,即使有龐大的資源,我們亦要考慮效率的問題。警方會否與我們合作呢?理論上,警察投訴課獨立當然是好,但實際上是否真的如想像中那樣好,我相信暫時難下一個結論。這也是一個非常有價值的獨立人士的意見,很值得我們參考。至於說投訴警察課所接獲的投訴獲接受的比率是比較低,事實上,例如剛才程議員指出,大部份是無法追究或被撤回的。在1999年,這類投訴便佔了全年經警監會審核的投訴的總數近40%。而投訴人撤回投訴的一個常見的原因,是投訴性質輕微,只因一時之氣才提出投訴。當然,投訴警察課會查明投訴人撤回投訴的原因,倘若認為該投訴很可能證明屬實,便會通知投訴人,調查工作仍會繼續。至於無法追究的投訴,主要原因包括無法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確定被投訴者的身份;或未能取得投訴人合作等等。此外,在各項投訴指控中,屬性質輕微的,如態度欠佳、粗言穢語、行為不當,亦佔多數。在1999年,此類指控便佔了全年經警監會審核的指控總數超過30%。因此,設立獨立的投訴警察課或由警監會聘請調查員進行調查是否合符成本效益亦值得商榷。而我們撇除了撤回投訴或終止調查個案,事實上獲得警監會調查而得值的投訴,在去年的比例已達到百分之十六點七。

  涂議員反對現行投訴警察制度的論據,完全基於對警方的不信任,認為警務人員一定會偏私,包庇同僚。事實上,一般警務人員對那些害群之馬,破壞警隊聲譽的行為,對我們可能更有切膚之痛,絕不認同。

  既然我們已有一個有效的投訴警察制度,我認為我們應不斷作循序漸進的改善,遠較作翻天覆地的修改更切合實際及效益。特別是如果取消這一筆撥款,令到由明日開始便沒有警察投訴課的存在,是有一段時期不能接受市民投訴,是更加完全不符合公眾利益,並且不負責任。此外,我們已承諾在下屆立法會,提交「警監會條例草案」,給予警監會法定地位。屆時議員及公眾人士可就投訴警察制度作進一步討論。

  最後,我想重申,取消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便會完全摧毀現行行之有效的投訴警察制度,令市民真正投訴無門,是完全不符合公眾利益。因此,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們,投票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二○○○年四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