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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專員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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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溫法德今日(四月一日)在《基本法》研討會上致辭全文:

過去10年來,我大部分時間都在今日稱為律政司的部門擔任律政專員,掌管民事法律科,因此有機會親身體會到"一國兩制"概念在香港回歸前後的發展和落實情況。今年來慶祝《基本法》頒布十周年,其意義在於表明《基本法》的實施並非始於1997年7月1日,而是還要早七年。這使我想起許多香港人在1997年7月1日前都在問的問題:"1997年後會有什麼事情發生?"當時的答案就是"還看1998年"。

公務員制度

正因為《基本法》讓香港許多制度都得以延續,我今天才可以本茩輕銡S區政府一員的身分跟大家講話。坦白說,10年前我確實有點疑慮,不知道特區政府會否接納一個既不是中國籍,又很慚愧不懂華語的人擔任政府的民事法律首要顧問;顯然特區政府遵循了《基本法》的規定,繼續聘用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為公務員。事實上,只要公務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可以成為長俸編制人員。

司法制度

《基本法》也有同類規定,確保司法制度得以延續,使1997年7月1日前在港任職的法官繼續留任。法官的委任和晉升,都是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荐委員會所推荐,更值得注意的,是得到晉升或直接委任為法官的資深大律師,各種族國籍的人士都有。

特區法院架構方面,當然有重大的變動。回歸前,由香港上訴法庭審理的案件可上訴至倫敦樞密院,目前則由香港終審法院負責審理。根據《基本法》,香港終審法院可任用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法官。

香港法院除可委任本地法官外,還可以委任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優秀法官,這實在是香港之福。

立法會

大家都知道,怎樣落實立法會架構的建議,在1995年曾經引起極大爭議。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大籌備委員會的決定,成立臨時立法會,履行立法機關的基本職能,直至首屆立法會選出為止。特區首屆立法會於1998年產生,議員來自社會各階層,代表種種不同聲音,任期規定為兩年。因此,本年9月便會選舉新一屆的立法會議員,其後每四年再選一次。

至於特區政府的架構,已經充分貫徹了《基本法》在這方面的條文。現在讓我轉談另一個項目,就是體現特區政府實行高度自治的條文。

高度自治

香港特區與中國其他地區不同,保持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這是高度自治的基本元素。正因財政獨立,財政司司長才可以在財政預算內制定對策,應付亞洲金融危機帶來的挑戰,確保特區保存有利的經濟和法制環境,維持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促進投資、工業和創新科技的發展。隨蚚狳撽M期貨市場實行股份化,以及證券法例計劃整固更新,這國際金隔中心的地位將可以進一步鞏固。此外,港元繼續與美元掛u,也可繼續自由兌換。

香港仍然是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除了推廣貿易及工業發展外,政府更深明改善環境的重要。

特區作為國際及亞太區民航中心的地位維持不變。雖然新機場啟用初期遇到一些短暫問題,但新機場的設計和服務素質迅速得到國際讚賞,特區的地位也進一步提升。自1990年至1998年新機場啟用這段期間,香港一直進行新機場及機場核心計劃餘下的建築工程。

同期間,特區政府根據有關的授權,即1997年7月1日前由英國政府授權,7月1日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與中國以外地區談判民用航空運輸事宜。為保證國際運輸服務順利延續,我們於回歸前已經透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同意,達成多項談判協議。

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

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方面,不論是免受無理或非法侵犯的自由,還是思想、信念、宗教和言論自由,都得到特區政府及獨立的司法制度全力捍嚏C自回歸以來一直在港的人士,無一不清楚知道香港的傳媒還是一貫的敢言無懼,面對有損香港和中國各地的事情,定必立即口誅筆伐。

1997年7月1日之前,我們還不能肯定香港會否又會如何向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委員會提交報告;及至去年11月,香港經中央政府授權向委員會提交有關報告,稍後更會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交報告。報告完全由香港特區政府擬備,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及法律政策專員率領香港代表團在會上解釋。雖然委員會對於某些項目,特別是以下我會講述的居留權問題略有批評,但對報告的內容和由非政府團體參與擬備的安排,表示讚賞。

本體法律

在本體法律方面,《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實施以後,香港首次擁有一套詳細的成文憲法。這套憲法規管了所有在香港實施的制度和政策,也體現了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內所承諾的香港基本政策。所有原有法律及新法例現在都必須符合《基本法》,不能有所牴觸。

《基本法》保存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和香港法例,除牴觸《基本法》者外。

《基本法》頒布的時候,適用於香港的成文法例包括由當時的立法局所制定的香港法例,以及由英國樞密院頒令或英國國會制定的成文法則,直接引用於香港的一些英國法例。這些法例多涉及民用航空、商船及版權事宜,因此必須制定本地文本,讓有關的法定條文可以在1997年6月30日後繼續有效。"法律本地化"計劃於《基本法》頒布前開始,並於回歸前順利完成。

香港成文法急需處理的第二項事宜是語言問題。《聯合聲明》簽訂之前,所有香港法例只以英語制定;《聯合聲明》簽訂後,便安排把所有原有法例翻譯成中文,擬備中文真確本,並同時以中、英文制定日後的法例。這項計劃於1987年開始,也於1997年7月1日前完成。

確保香港法例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第三項立法工作,是對香港法例條文作出適應化修改,以充分反映政權回歸的事實。雖然回歸前已經進行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但把"總督"一詞改稱"行政長官"等實際修訂,還是必須於政權回歸後才能實行。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正積極進行,52條提交立法會的《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中,已經有37條獲得通過。

《基本法》的釋義必須假以時日累積而成,因此,在特區成立初期,《基本法》的若干條文須交由司法研究,實在不足為奇。案件涉及的《基本法》條文各有不同,但最重要的案件要數臨時立法會是否具有合法地位,以及《基本法》有關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條文釋義。

臨時立法會

1997年7月,上訴法庭裁定臨時立法會具有合法地位,而臨立會於1997年7月1日凌晨通過制定的《香港回歸條例》依法有效。被告人辯稱回歸後普通法沒有過渡,臨立會通過有關繼續檢控的法例無效。這兩個論點同遭上訴法庭推翻。其後,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就《基本法》規定誰人可享有特區居留權,以及核實聲稱享有居留權人士身分的程序所作的首項判決,也肯定上訴法庭的判決,確認臨立會的合法地位。

居留權

終審法院把享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和聲稱為永久性居民的兩類人劃分開來,裁定要求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須在香港以外地區申領居留權證明書的計劃符合憲法規定。然而,法院又裁定要求把居留權證明書附於單程證上的做法不合憲法規定,而且《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有關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須辦理批准手續的規定,不適用於享有特區居留權的人。

終審法院同日在另一判決中裁定,即使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國籍子女的父或母在子女出生當日或以後才取得居留權,子女也可以享有特區居留權。終審法院對有關條文的解釋,與聯合聯絡小組1993年在《聯合聲明》中相同條文,中英雙方所協議的解釋不相符。聯合聯絡小組的解釋在1994年1月報知立法局;1996年8月,籌備委員會同意採納有關解釋,後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7年3月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由於終審法院對第二十四條有關條文的解釋,與經聯合聯絡小組協議後報知立法局,再經籌備委員會採納和全國人大通過的解釋不相符,也由於終審法院的解釋會導致大量內地居民移居香港,造成嚴重後果,行政長官要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就第二十二和二十四條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其後,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6月26日就兩條條文作出解釋。

終審法院其後在1999年12月的判詞中一致確認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和上述解釋的法律效力,也確認有關解釋自《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實施當日起生效。

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最後一段指出,根據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就有關案件所作判決而取得特區居留權的訴訟當事人,不會因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而失去居留權。不過,日後必須根據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來決定某人是否符合第二十四條有關條文所訂明的條件。至於哪些人符合條件,則有待法院日後決定,我不宜在此評論。

內地居民移居香港,由來已久。因此,《基本法》中有關居留權條文會引起訴訟,是無可避免的。這些移民,大部分是來港謀生的男子。他們或把家人留在內地,或返回內地成家立室。年幼子女不能夠由父母一同撫養成人,一向令人關注和難過,不過,這些子女許多現在都已經長大成人自行成家,他們的配偶大都不可以根據《基本法》取得香港居留權,但可以循來港定居人士的每天配額制度來港定居。

我們討論這些訴訟的時候,應該考慮到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通網絡不斷改善,而每天往返兩地的人數又愈來愈多。來往兩地只需一個多小時,而內地居民也可以經常申請雙程證,每次最多來港三個月,得以與家人經常見面。

香港沿用普通法原則,確保法院可以因應不斷轉變的環境所需,特別是履行《基本法》中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處理香港與中央政府關係的條文,繼續發展本港的法理基礎。

沒有政府不會完全不受指摘。只要是有建設性和理性的批評,政府必定樂於接受。最後,讓我以這番話作結:英國外交大臣在本年2月向英國國會報告香港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這段期間的情況時說—

"我們固然關注香港在本報告期間的若干事態發展,但我們相信,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區會致力維護香港的基本制度和生活方式。總的來說,從香港在1997後的情況看來,特區政府日後必定能夠妥善管治香港。"

結語

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法理,才剛剛開始建立。《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制度,可以根據由非普通法司法區制定的成文憲法繼續演變發展。現在我們只不過是處於演變的初期,而法律制度依然如常運作。我希望並且相信,數年後,當我們回顧法院在香港特區成立不久後所判定的憲法案件時,會感到欣慰,因為—

1. 普通法制度完全沒有受損;以及

2. 《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憲法發揮了原來的作用,繼續保障特區的司法獨立、法治、人權和自由。

二○○○年四月一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