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延發實務守則乃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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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就新聞界查詢日前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法庭採用中文作上訴語言時缺乏程序守則,司法機構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三日)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底法庭已制定規則,使高等法院可以使用中文聆訊,當時法庭亦已擬備有關的實務守則。

  發言人解釋說:「然而當時法庭沒有發出該份實務守則,因為律師公會的代表向司法機構反映業內人士對在高級法庭使用中文存有憂慮,代表並就此事要求與司法機構進行商討。」

  「司法機構瞭解到業內人士的憂慮後,向他們承諾會先觀察法庭實施雙語制度一段時間,作出檢討後才會發出有關守則,並且會在發出守則前諮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發言人指出在去年九月,距法庭實施雙語制度已經差不多兩年,司法機構成立了一個由法官組成的工作小組檢討有關情況,並已擬備一份更加全面的實務守則。

  發言人說:「司法機構現正進一步詳細研究該份草擬守則。」

  「司法機構會按早前所作出的承諾,先諮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才將建議交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

  發言人指出,自一九九七年有關法例更改後,高等法院一直採用以下的步驟:

  (一) 按照法例和法庭規則,訴訟雙方可以採用其中一種法庭語言向法院提交文件。

  (二) 如案件審訊以中文進行,上訴亦以中文進行,除非訴訟一方向法庭申請以英語進行而為法庭所接納。如案件審訊以英語進行,上訴亦以英語進行,除非向法庭申請並獲接納。

  (三) 如案件審訊以中文進行,上訴的聆訊會被編排由雙語法官審理。至於是否有需要將有關上訴文件其中任何部分翻譯為英文,應向上訴法庭司法常務官尋求指示。

  發言人亦指出,正常情況下,一般會明白倘案件審訊以某種法定語文進行,且判決書也以該種法定語文撰寫,那麼上訴亦當以該種語文進行。

  去年上訴庭曾下達兩份判決書,內文清楚指出如案件審訊以中文進行,上訴亦應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至於法庭在編排法官審理案件時通常只會列出暫定名單,發言人表示此屬無可避免,因為在案件臨開審前,假如原定的法官未能主審,便有需要作出改動。

  發言人說:「然而,若上訴已安排用中文審理,則必定會由雙語法官接審該案。」

  發言人又說,任何行事謹慎的律師必定會向上訴登記處查詢是否需要為文件翻譯,及如有需要,會向法庭申請,要求發出指示。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