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就法官審案時間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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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就新聞界查詢今日(三月十八日)有報導指法官每日平均審案兩小時,司法機構發言人澄清,在庭內審案的時間並不等於法官的全部司法時間。

發言人表示根據司法機構所作的調查,法官和司法人員每日平均工作七至八小時,其中大部分時間用在審案以外(有關結果見附表)。

發言人強調法庭的效率非從法官用在庭內審案的時間長短來決定,亦不應該由此決定。

發言人解釋說:「在案件審訊前,法官須花時間閱讀由雙方或其法律代表提交與案有關的文件。若案件複雜,文件頁數更以千計。聆訊後,法官亦須費時撰寫判辭。」

發言人又指出,法官須經常研讀大量法律參考書籍和參加研討會,以便能夠瞭解法律上最新的情況。

此外,法官亦經常參與法律改革、條例建議的工作,及獲邀參與對公眾有重要影響,例如法律教育,律師專業培訓等工作。

「以上所述全沒有計算在審案時間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今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亦曾經指出庭內審案僅為法官工作的一部分。」

發言人亦指出有人認為法官用在庭內審案時間越長,工作率會越高,此屬誤解。

他說:「正好相反,由於法院有效地分配法庭時間,使聆訊得以縮短,又為訴訟各方節省訟費,這正符合公眾利益,亦是司法機構致力達到的目標。」

「例如,法庭自一九九六年起推行數碼錄音及法庭紀錄謄本製作服務,法官再不須以人手紀錄法庭的聆訊過程,使法庭聆訊時間得以減少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此外,近年來法院對訴訟程序加以調整,例如要求訴訟各方在聆訊前先呈交書面材料,以及法官發下判案書而不再開庭宣讀判決等,均使法庭時間得以善用。

關於法庭使用率方面,發言人表示,按現行排期政策,法院乃預計法官每天都會全日使用分配予他的法庭。

法庭使用率「偏低」只是表面的觀察,並非實際如此。由於案件的發展非事前能估計,例如審訊日期須比原定為長或短,又或案件應訴訟雙方要求而須押後聆訊,致使法庭使用率好像有「偏低」情況。

發言人指出,為了讓法官的時間得以最好運用,和為了法庭設施可物盡其用,司法機構已經採取以下措施:

(一) 如法院在短時間內獲悉有案件騰出審訊時間,會安排由其他緊急而簡短的案件填補該段時間;

(二) 超量預定法官的時間,即在法官能有的時間內,編排多些案件。

發言人說:「上述措施確實帶來了改善,然而事實上並不可能填補所有突如其來的空檔時間,因為法庭必須讓案件訴訟雙方、證人等有足夠時間(最少二十四小時)在事前作出上庭準備。此外,假若要訴訟雙方、律師和證人來到法庭,等候隨時上庭,如當天法庭未能聆訊其案件,便會浪費他們的時間和金錢。」

發言人表示曾有建議指可共用法庭,或將案件編排連續在上午聆訊或連續在下午聆訊,便可減少法庭空置。

發言人解釋說:「第一項建議會引致案件輪候時候延長。至於第二項建議,從專業角度來看不可接受,因為此舉會令法官和律師須在同一時間內處理超過一宗案件,此會嚴重影響法官和律師審理/處理每宗案件時所需的專注力和會擾亂思路。」

法官和司法人員工作時間分配表

一覽表

法庭/審裁處       聆訊  與法庭有關 其他工作  總和

            (小時)  的工作  (小時)   (小時)

                 (小時)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2.13  4.87   1.93   8.93



	原訟法庭      2.64  3.83   0.83   7.30



	聆案官內庭     3.65  2.10   1.67   7.42



	區域法院      2.70  2.95   1.84   7.49



其他法院及審裁處    3.65  3.36   0.68   7.69



裁判法院        4.16  2.20   0.81   7.17





	整體平均      3.42  2.98   1.06   7.46

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