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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OOO年航空貨物轉運(促進)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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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工商局局長周德熙今日(三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OOO年航空貨物轉運(促進)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OOO年航空貨物轉運(促進)條例草案》。

  行政長官在去年《施政報告》中表明,在航空貨運服務方面,政府會推行開放政策,使香港進一步發展成為國際及區域航空貨運的中樞。這條條例草案便是配合《施政報告》的方針,旨在促進航空貨物轉運貿易,並協助香港發展成為航空貨運業在亞太區內首選的轉運樞紐。

  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有一項很重要的考慮,就是在方便營商和維持貿易管制制度完整性之間,審慎地取得平衡。

  條例草案主要涉及多類非敏感和敏感度較低的航空轉運貨物,例如集成電路、酒類、煙草、藥劑產品和藥物等。這些貨物現時差不多全部都會以空運方式運送,而這些航空轉運貨物目前均需簽證批核,猶如貨物是輸入本港留用一般。但事實上這些貨物只是以航空轉運方式經香港轉運,其間一直只留在香港國際機場的禁區範圍內,而且停留時間甚短,尤其是速遞空運貨物,一般只停留短短數小時。

  此外,我們亦考慮到機場的禁區範圍,是受到嚴格的保安管制和香港海關的密切監管,因此,經過詳細研究後,我們認為對多類非敏感和敏感度較低的航空轉運貨物可以撤消簽證批核規定。

  至於敏感度較低的戰略物品,我們建議實施一項《轉運貨物豁免簽證方案》。在這個方案下,合資格的航空公司和其代理,在貿易署署長的嚴密監督下,可申請豁免個別簽證的管制,即登記者無需逐次為航空轉運這類物品申請簽證。

  不過,撤消簽證批核規定或轄免個別簽證並不表示政府會放鬆對有關貨物的管制。我必須強調,政府會繼續致力維持嚴格的管制,以打擊非法轉運的活動。就此,香港海關會特別調配人手,制定有關工作程序,並添置精密的儀器,以加強偵察和遏止把航空轉運貨物非法轉運的活動。

  還有,條例草案規定有關的航空轉運貨物,假如在未取得有關進口證或許可證的情況下,遭移離機場,並輸入香港其他地方,則貨物的進口商須負上法律責任。

  這次涉及的航空轉運貨物類別分屬4條條例和15條規例的管轄範圍,這些條例和規例的修訂詳列於條例草案的9個附表內。

  至於敏感性戰略物品及其他屬高敏感類別的貨物,例如毒品、危險廢物、傳染性物料等,則並沒有包括在這條條例草案內,所以即使在航空轉運期間,它們仍須繼續受到全面的進出口管制。

  多謝主席。

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