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九題:外匯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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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鑒於財政司司長在符合《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8條的規定下,“可將超出用以維持外匯基金資產在當其時尚未履行的各項責任總和的105%之數的任何款項或其部分,從外匯基金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香港金融管理局有否評估該局為履行以下每項責任所需的外匯基金資產值:

(i) 向貨幣基礎提供十足支持;

(ii) 作為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及

(iii) 履行其他中央銀行責任(請分項列出);

(二) 外匯基金現時的資產總值是否已超出履行各項責任所需的款項;若是,當局有否計劃把超出的資產投資在基礎建設或撥作其他公共開支用途;及

(三) 財政司司長在甚麼情況下才會考慮作出轉撥?

答覆:

主席:

第(一)及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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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問題似乎假設政府可將任何超出外匯基金負債的105%之數的資產,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這個假設並不正確。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8條,財政司司長只會在“信納從外匯基金轉撥款項,相當不可能對其達致根據第3(1)或(1A)條須運用或可運用外匯基金的目的的能力有影響......”的情況下,才考慮把外匯基金的款項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或其他政府基金。第3(1)及(1A)條規定,外匯基金的目的是支持港元匯價,並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105%這個基本比率,只是當局一旦罕有地需要考慮運用外匯基金作出轉撥時,須維持以應付負債的絕對法定最低數額。儘管如此,財政司司長必須在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並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後,才可作出轉撥。

  由於國際資金流量日趨波動,而且潛在不穩定,正如亞洲金融危機所清楚展示的,因此外匯基金所持有龐大的外匯儲備為我們提供基礎,抵擋極之猛烈的投機性狙擊,以保持公眾對香港的貨幣金融體系的信心。如果外匯基金所持有的儲備水平大幅下降,市民對香港特區政府維持貨幣金融穩定的決心和能力的信心很可能會受到負面影響,雖然這方面的影響是難以量化評估的。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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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以上第(一)及第(二)部分所述的理由,財政司司長認為無需要或不宜考慮由外匯基金轉撥款項入政府一般收入,而且政府一般收入仍然擁有多年來累積所得的龐大盈餘。我們須注意,凡提出政府開支的建議或要求,不論開支是否用於基礎建設計劃,這些建議或要求均須依從審慎理財的原則(包括基本法所載的原則)和一貫財政預算準則。

二○○○年三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