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只發中文)

******************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修訂《(1997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令)2000年修訂令》動議」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一向以來都為各項選舉訂立選舉開支限額;目的是為了使各候選人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這個限額並沒有規限進行競選活動的方式,只要候選人的選舉開支維持在指定限額內,便可自由決定實際開支款額。

政府在訂立選舉開支限額時曾考慮多個有關的因素,包括選區的劃分、人口的增長、以往立法會選舉的經驗等。我首先想指出二○○○年立法會選舉的地方選區劃界,與一九九八年立法會選舉相同。故此,五個地方選區的地區面積並無改變;而自一九九八年立法會選舉至二○○○年期間,五個地方選區的人口也沒有大的轉變。考慮到這兩項因素,並參照一九九八年立法會選舉的經驗,我們認為將地方選區選舉開支限額維持在九八年立法會選舉的水平是恰當的做法。政府曾就建議於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當時大部分與會委員都表示建議可以接受。

此外,我亦想特別強調,選舉開支限額只是候選人可使用的選舉開支最高上限,只要不超過這上限,候選人是完全可以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多少開支。事實上,政府現時建議的選舉開支限額,相對地方選區的人口,每人的開支限額約為一元五角,我們認為此限額並不過高。

綜合以上各項的因素,我們認為維持目前的開支限額是合適的做法。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