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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立法會選委會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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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廢除《2000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立法會)令》動議」的發言全文:

主席:

《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2(2)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六個宗教團體之間,分配宗教界界別分組的40個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

我們透過六宗教領袖座談會,在諮詢該六個團體後,制訂了《2000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立法會)令》。這項附屬條例反映了該六個團體就席位的分配辦法所達成的共識。在此我簡略介紹他們怎樣達成這個共識,以解答劉議員的疑問。宗教界界別分組有六個團體,共四十席,開始時每個團體各分配六席,共三十六席,剩下四席,他們是以抽籤的方式決定如何在六個團體中分配這四席,所以基本上他們各有六席或七席。上一次他們也是以此方式分配席位,這次抽籤所達到的結果有些不同,不是因為某一個團體的勢力忽然膨脹而增多一席,不是這樣。他們產生的辦法,是經過抽籤,我們反映他們達成的共識,因此政府反對廢除這套附屬條例。我懇請議員反對劉慧卿議員的動議。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