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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立法會上訴規例(只發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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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廢除《2000年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修訂)規例》動議」的發言全文:

主席: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本會通過的《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增訂了條文,就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登記安排,以及宗教界界別分組的提名程序,作出新的規定。我們因此需要對《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作出相應修訂,以配合新訂的條文。

這套修訂規例連同稍後討論的兩套規例及命令在本年一月二十一日刊登憲報,並在一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被動審議程序。立法會為有關二○○○年立法會選舉的附屬法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審議了這幾套附屬法例,我在此先要感謝各位委員付出的時間和努力。而在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大部分議員均對這套修訂規例表示支持。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對登記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機制作出了新的安排,規定在二○○○年六月三十日在任的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將自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那些已同時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當然委員,則可選擇在所屬功能界別或選舉委員會中投票。選舉委員會委員登記冊會註明他們所選擇的投票權。為了確保登記冊正確反映當然委員的選擇,修訂規例容許當然委員在登記冊顯示的選擇出現錯誤的情況下,向審裁官提出上訴。

此外,《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也就宗教界界別分組的提名程序訂立新安排。假如宗教界界別的某個指定宗教團體提名的人數超逾該團體的獲配席數,卻又沒有明顯表示該等人士應獲的優先挑選次選,選舉主任便會以抽籤方式決定那些獲提名人應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為確保抽籤程序是公正和公平,修訂規例列明抽籤程序中任何具關鍵性的不妥善安排也可作為上訴理由之一。

主席,假如立法會今日通過劉慧卿議員提出的動議,廢除這套修訂規例,便會令選舉委員會組成過程的上訴安排與《立法會條例》的規定產生不吻合之處。同時此舉亦將會剝奪有關人士的上訴權利。為了確保選舉是公平、公正和誠實,我們認為在各項安排上均須提供足夠的上訴渠道。故此,我懇請議員反對劉慧卿議員的動議。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