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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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旨在提供一個更靈活的法律架構,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根據條例草案有關條文作出命令,使個別國際組織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得以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我非常感謝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和各位成員詳細審議條例草案。我們審慎考慮過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意見後,已把他們的寶貴意見納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稍後我會動議這項修正案,並詳細解釋其內容。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本條例草案及有關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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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3、4、5、8、15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委員的文件內。

  在審議《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時,條例草案委員會與政府曾討論條例草案第3(2)條。該條文訂明《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條不適用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條例草案第3(1)條所訂立的命令。第3(2)條的目的,是要確保該等命令所授予國際組織的特權和豁免權與中央人民政府的國際權利和義務一致。不過,特區政府仔細考慮過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意見後,認為《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已經規定立法會對附屬法例的"修訂方式不限,但須符合訂立該附屬法例的權力"。我們相信立法會行事絕不會超越其法定權限。

  因此,特區政府同意無須保留條例草案第3(2)條。該條文應予以刪除,而條例草案的第4、5、8條亦需作出相應修訂。

  此外,由於《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在本條例草案提交後已被廢除,故修正案亦刪除條例草案中對該條例作出相應修訂的第15條。

  多謝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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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三讀《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我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