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三題:行政長官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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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第二任行政長官由一個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預計該選舉委員會的全數委員於何時產生;

(二) 當局有何措施防止在任行政長官及其他人士在表明計劃參選下任行政長官前,藉向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提供利益,影響他們在下任行政長官選舉中的投票取向;及

(三) 當局有何具體措施,在制訂涉及監管選舉委員會委員個人利益的政策時,解決在任行政長官既是政策制訂者,亦是下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角色問題?

答覆:

主席:

(一) 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將在二○○二年舉行。政府會就該選舉制訂法例,並提交立法會審議。所有關於該選舉的安排,將會根據有關的法例進行。

(二) 立法會已於本年二月十六日通過《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該條例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和其他各項公共選舉。在該等選舉中,任何人若向其他人提供利益以影響他們的投票取向,即屬作出舞弊行為。該條例亦清楚訂明,無論該舞弊行為是在選舉期間前、選舉期間內或選舉期間後作出,或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均屬違法。廉政公署會調查所有關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投訴,並會依法提出檢控。

(三) 政府在制訂所有公共政策時,都必定以公眾利益為依歸,而不會考慮個別人士本身的利益。若參與制訂政策的個別人士認為有出現利益衝突的可能,他們必須根據現行機制申報本身的利益。政府制訂政策的過程亦受到立法會和公眾的監察。此外,《基本法》第64條亦規定政府要對立法會負責,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因此,政府認為現有的機制是能有效地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