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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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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新訂的第4A、4B條,新訂的第31條之前的標題及經修改的新訂的第31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新訂的4A條,進一步擴大現時豁免過境槍械或彈藥毋須領牌的規定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有關槍械或彈藥在過境期間需要轉換運載工具的情況。新訂的4B條,容許那些在通常業務運作獲得持牌人或其認可代理人委託的承運人、代理人或僱員運送火器或彈藥,並獲得豁免遵守須持有牌照才可管有火器或彈藥的規定。這兩項措施為業內人士在不影響公眾安全的情況下提供了更大方便。

  至於建議新訂的第31條,是按條例草案的建議而作的技術性修訂,擴大《火器及彈藥條例》的上訴權利,涵蓋申領牌照、豁免許可証以及槍械導師、射擊場主任或代理人的委任各方面。希望各委員予以支持。由於新訂的第3A條不獲通過,有關修正案需予以修改,把(e)段的“或(4)”兩字刪除。

  謝謝主席。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