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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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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6條、第7條內所載建議的第12A,第11、16、17及23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建議的修正主要是在條例中清楚訂明警務處處長在處理槍械管有權牌照和經營人牌照的申請或續期申請,或決定是否取消該等牌照時,必須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宜及有合理的需要持有有關牌照,以及考慮應否因公眾安全和保安理由反對申請。對射擊活動有興趣的申請人士,例如本身是射擊會會員,會被視為有合理需要持有管有權牌照。同樣地,當警務處處長審核有關槍械導師、射擊場主任或代理人的申請時,亦須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宜擔當該職務,以及應否基於公眾安全和保安理由反對申請。

  條例草案第23條的修正是因應部份草案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在條例中清楚訂明射擊場主任的主要職責,確保射擊場得以安全使用。

  以上的修正案是政府和條例草案委員會經過詳細討論的共識,希望各委員予以支持通過。謝謝主席。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