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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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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3及27條,以及就第18及19條動議經修改的修正案,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有關第3條的修正,是因應《提供市政服務條例》的制定而作的技術性修訂。而第27條的修訂,是旨在規定所有申請表格,必須由警務處處長以刊登憲報方式指明,以增加整個制度的透明度。

  至於有關第18及19條的修訂,由於新訂的第3A條不獲通過,有關第18及19條(a)段的修正案需予以修改。在第18條(a)段所提及加入的(aa)段,需修正為“根據第4(3)條拒絕批給豁免,或更改或撤銷豁免;”,而第19條(a)段的修正案,則需把“或(4)”兩字刪除。修改的目的,是要保存原有的建議,要求警務處處長在拒絕根據現行條例簽發豁免許可証時,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列明原因,以及把有關申請納入根據條例所訂明的投訴機制下。至於有關第18條(c)段及第19條(b)段的修正案,則旨在清楚訂明持牌人在牌照被取消後需向警務處處長交出牌照的時限,亦予以保留。

  主席,我謹動議上述修訂。謝謝。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