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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致辭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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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新訂的第3A、9A及24A條,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新訂的第3A條,主要目的是就使用改裝槍械作影視拍攝用途,實施新的豁免許可証制度,而新訂的第9A及24A條則屬相應的修正。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草案的過程中,有成員反映了部分電影界人士的強烈意見,認為現時的制度要求每位需要使用改裝槍械作影視拍攝用途的演員,必須就每部影視製作向警方申請豁免許可証,對他們造成不便。我們亦曾與業界代表在這方面交流意見。根據警方軍械法証科軍火專家的意見,把影視拍攝用的改裝槍械還原為可發射實彈的槍械,在技術上可行,並且不困難。再者,這些影視拍攝用的槍械本身亦有一定危險。使用這些槍械的地點和方式與一般射擊場也有不同。演員在拍攝期間使用改裝槍械,根本無法受到密切監督及指導,潛在的危險比在射擊場使用槍械更高。為了保障公眾安全,我們有必要就管有及使用這些槍械作出適當的監管。

  我們曾深入研究業界及部份草案委員會成員所提出的幾項建議,包括由槍械經營人承擔所有責任,但在公眾安全的大前題下,我們發覺這些建議並不可行。透過豁免許可証制度,警方可有效地規管改裝槍械的管有及使用。警方可藉此制度預先審核申請人,以確定他們是否適宜管有和使用該等槍械。倘槍械在拍攝期間被遺失,警方根據槍械經營人保存的「使用者紀錄」,亦會較易追尋遺失的槍械。同樣重要的是許可証持有人亦肩負法律和道義上的責任,須小心使用有關槍械。

  為了方便業界,我們認為現時的豁免許可証制度可作改良,由警方按申請向有關演員簽發一年有效期的豁免許可証,而無須演員就每部影視製作作個別申請。演員可選擇在獲聘參與影視製作而有需要在拍攝期間使用改裝槍械時,才作出有關申請。在新制度下,影視製作人便無須事先決定需要使用改裝槍械的演員名單,以便有關演員向警務處申請豁免許可証。新制度平衡了公眾安全及電影界的利益,較現有制度方便及更具彈性。

  為了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及減低業界的疑慮,警方會向申請人說明考慮申請的準則,特別是對刑事犯罪紀錄的考慮。

  這些新訂的修正案條文,是經政府詳細考慮及研究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意見後制定的,希望議員予以支持通過。謝謝主席。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